帮助胜诉申请人拿到执行款是法院执行局的职责所在,当申请人有可被执行的财产时,执行干警竭尽全力将案件执行到位。但当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确实无力偿还债务或赔偿款时,法院这种“执行不能”的情况也需要获得申请人的理解。
5月16日,河南省罗山县法院执行局终结一起“执行不能”案件,张某与姚某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在事故中构成十级伤残,经认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姚某赔偿张某1.52万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姚某迟迟没有支付赔偿款,张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找到姚某,并向其下发执行通知书,姚某妻子向执行法官讲述,姚某患肺癌晚期,已经无法进行手术,现在靠化疗来维持生命,家里为他治病已经花了十多万,实在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法官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开户行、不动产、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已无法继续执行下去,但若不实施执行,又无法向申请执行人交代。执行法官联系双方当事人,多次给张某做工作,告知该院已依法查询姚某的财产情况,其家庭实属困难无力支付其赔偿款,张某对该案姚某确无财产、“执行不能”的情况表示认可,主动书面申请撤销执行,本案终结执行。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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