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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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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属购房起纠纷 法院调解解难题
 更新时间:2018-7-10 14:25:59  点击数: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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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买出了纠纷,昨天起诉立案,今天就解决了,太感谢了!”日前,来自西藏自治区察隅县的军属蔡某拉着罗山县人民法院龙山人民法庭庭长董王超同志的手,不停的表示感谢。

原来,蔡某和丈夫张某原籍均系罗山县东铺镇人,因儿子多年前在西藏自治区察隅县入伍并定居,蔡某全家便迁往西藏,随儿子一起居住至今。2018年年初,蔡某夫妇欲在罗山县城买房,后经他人介绍,蔡某夫妇与蒋某于2018年4月15日签订一份《售房协议》,双方约定蒋某将其位于罗山县龙山乡沈畈村的住房一处出售给蔡某夫妇;房屋总价款74万元,首付定金20万元,一个月内再付30万元,余款24万元在二个月内付完;房屋过户费用由蔡某夫妇承担;如有违约,违约方赔付对方双倍定金。

协议签订后,蔡某夫妇先后向蒋某及蒋某亲戚卢某支付购房款40万元(含购房定金20万元)。后蔡某夫妇向有关部门咨询,因所购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存在一定困难,双方产生纠纷蔡某夫妇向罗山县公安局控告被合同诈骗,罗山县公安局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蔡某夫妇遂以所购房屋土地使用证系他人,与房权证上的蒋某不一致,蒋某存在违约为由,将蒋某及其亲戚卢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蒋某、卢某连带返还购房款40万元及利息,并按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蔡某夫妇均系军属,且现住西藏往返罗山进行诉讼多有不便龙山法庭庭长董王超在案件立案的当天,即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定于立案的次日,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双方当事人到庭后,由于蒋某坚持认为,双方《售房协议》明确告知该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所需费用由购房方承担,其不存在违约,故其不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案件调解一时陷入僵局。后董王超同志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从购房办理过户系购房的必要目的及程序,双方售房协议必须符合这一要求等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基本原则,并结合依法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等方面,分别向双方释法析理。

最终,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蒋某一次性退还蔡某夫妇购房款39万元,双方再无纠纷。至此,一起争议较大的涉军**纠纷案,在龙山法庭庭长董王超的主持调解下,案件用时不到两天即被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对法庭的调解工作均表示满意,并一起与办案法官合影。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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