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受理的被告为村委会或村民组的案件渐渐变多。村民委员会或是村民组案件因为涉及历史性、政策性、社会性等多种复杂因素,案件执行起来难度很大,自动履行的几乎没有。如果在执行中,贸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反而适得其反,会使案件陷入僵局。村委会或村民组作为特殊的主体,更应带头遵法守法,自觉履行法院判决,否则一样面临着法律的制裁。
最近,罗山法院执结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2011年,政府在当地建设石材工业园区,征用了村民组部分集体土地,并补偿了相应的补偿款。2013年4月8日,该村民组在集体研究和政府、村委会的同意下制定了征地资金分配方案,并于2013年11月1日形成了预算分配支款表。从支款表上显示,土地补偿款是按照该组现有公安人口数予以平均分配。申请人领取了一家三人份的补偿款,但因其属于独生子女户,其家庭应多分一份。申请人多次找到村民组,要求解决,但村民组一直不按照政策办理,无奈之下,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一家生育一女,该户属于独生子女家庭,按照2016年5月27日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应多分一人份。因此,申请人理应多分一人份的征地补偿款,但该组在具体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忽视了该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村民组按照四人份给付本案申请人与本组成员同等份额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判决生效后,村民组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后,拒不到庭说明情况,协商此案,也未履行义务。执行人员曾前往村委会了解情况,并找到村委会涉案村民组进行反复沟通,但效果并不理想,村民组一直拒绝支付补偿款,并消极应付法院执行。同时,该村民组组长雷某表示组里情况复杂,他不当组长了,且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意配合法院执行。鉴于以上情况,执行人员一行四人在查找到村民组的财产后,果断采取划拨措施,有效维护了申请人合法权益,捍卫了司法的尊严。
在此案执行中,执行人员感触良多,对村民组作为特殊的被执行主体,易引发上访,有着消极畏难的情绪,忽视了社情、民情,使得法院同其关系对立、僵化。对于此类案件的执行,要本着以人为本,以法为据的精神,以化解矛盾为出发点,强化教育履行,争取多方的支持,做到有情协调无情操作。另一方面,针对村民组消极应对的行为,应坚决用好用活法律赋予的各种强制措施,并对妨碍法院执行的有关人员进行坚决的惩治。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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