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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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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促进调解 审判执行相得益彰
 更新时间:2018-8-21 9:50:21  点击数: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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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法院起诉时,通常想得都是怎么打赢官司,忽略了如果一方转移财产,导致在判决时吃亏上当,导致官司赢了,执行“输了”的不利局面。这时财产保全的重要性和及时性就不言而喻,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相当于将法院执行提到了法院审理之前,可以有效规避执行风险,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财产保全是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由此可见,财产保全是对当事人财产的控制,比如查封、冻结、扣押等,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规避法律的制裁,同时也能达到保证案件在审理阶段顺利开展的目的。

20188月,左某向桂某借款50万元本金,双方约定了利息,但当时约定的还款期限过去了,左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偿还,无奈之下桂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在本案诉讼阶段,桂某向法庭提交提交了保全申请,要求法院保全左某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

在立了执行保全案后,执行法官迅速行动,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提起查询,并通过走访当事人,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终于查到左某是国家公职人员,在银行开户有工资账户,并且名下有车辆信息,于是执行人员在第一时间,冻结左某的工资账户,并于当天前往信阳市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对左某名下的车辆信息予以查封,防止其交易、转让、过户,杜绝了其转移财产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经过执行人员对被保全人左某的释法明理,其意识到名下财产已被保全,如果不及早还款,可能将面临着法院的强制执行。于是在该案的审判阶段,左某积极找借款人协商,偿还了部分债务,并且于申请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从源头上大大减少了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罗山法院执行局在财产保全类案件移送执行后,秉承着高质高效原则,主动和审判团队沟通,做好财产保全措施,促使当事人尽早达成调解,保障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了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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