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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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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法院召开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更新时间:2018-8-29 10:13:59  点击数:4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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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让人民群众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在全社会营造了解执行、理解执行、支持执行的良好氛围,823日上午,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召开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公布了4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由该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新闻发言人方应权主持。智慧光山、光山网、光山通讯、光山电视台、光山微生活等媒体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会上,该院执行局副局长王骁励介绍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并公布4执行不能案件。这4起案件是典型的执行不能表现在:一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被执行人无保险兜底,或者赔偿数额超出保险赔偿范围,加之被执行人经济条件差,无继续履行可能。二是被执行人本身身患重病,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无经济来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三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没有做好风险评估,债务人根本没有偿还能力。四是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施工中不慎受伤,雇主未进行相关的投保,赔付数额较大,穷尽一切执行手段,穷尽一切调查措施,也未发现相关财产。

王骁励还提醒在场人员,在从事民商事活动之前,要充分做好风险评估,提前做好预案,避免风险因素,防止纠纷产生之后,案件在执行程序中无法执行到位。同时,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还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积极提供案件办理所需得人、财、物等相关线索,减少或者是弥补损失,确保案件能够执行到位。

最后,执行局相关同志还就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等回答了媒体记者的采访和提问。

 

典型案例一:张某申请执行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2014年4月,王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撞上驾驶二轮电动车的张某,造成两车受损、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中,王某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经过审理,光山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192917.51元。

【执行过程】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便向光山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光山法院依法向王某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查,王某60余岁,患有癌症,其中,食管癌胃结合部腺癌术后肝转移4期,已经化疗过5次。手术后一直在休养,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没有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现暂居在女儿家。申请执行人张某因交通事故构成七级伤残,家庭情况困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光山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身患重病,多次治疗,且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经济状况十分困难,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属于典型执行不能案件,光山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案例二:邹某、仲某等五人申请执行赵某、孔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2013年2月,赵某驾驶车辆(该车辆为孔某所有,未购买交强险,孔某将车辆借给赵某使用)行驶时,撞上仲某的电动三轮车,继而两车再次撞上大树,导致赵某车内黄某、三轮车主仲某以及三轮车内乘坐人邹某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赵某当时弃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赵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赵某亲属与邹某、仲某等五人达成协议并实际赔偿经济损失31万元,另约定,民事赔偿不足部分,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赵某因犯交通事故罪,被光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后邹某、仲某等五人提起民事诉讼,经过审理,光山法院判决赵某赔偿5名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28659.68元,孔某赔偿120000元。

【执行过程】2015年4月,经当事人申请,该案立案执行。由于赵某、孔某下落不明,光山法院依法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将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上网公布,经查,赵某、孔某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邹某、仲某(二人系夫妻关系)还通过刑事自诉程序,希望追究赵某拒执的刑事责任。后赵某因患脑出血生活无法自理,赵某父母便将自己住房抵作部分执行款,考虑到赵某家庭状况确实困难,已无能力还款,表示余款自愿放弃,不再申请执行剩余款项。

【典型意义】该案中,事故发生时车辆并无保险兜底,多人受伤情况下,赔偿数额巨大,导致当事人没有履行能力,并且被执行人身患重病,丧失了劳动能力,其亲属将房屋抵作一部分执行款用于赔偿,已经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实属执行不能。

 

典型案例三:陈某申请执行郑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陈某与郑某、周某(郑某与周某系母子关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审理,光山法院于2016年12月依法判决郑某、周某偿还陈某30754元本金及利息。

【执行过程】判决生效之后,郑某、周某未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执行立案后,光山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向郑某、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但郑某、周某至今未能履行。经查,郑某身患胃癌,周某患糖尿病,二人年龄较大,均贫困户与低保户,银行也无存款记录,均无正常工作,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光山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中两名被执行人均身患重病,长期治疗,又无工作,且系贫困户与低保户,家庭生活极其困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件属于因执行不能而进入终本程序的典型案件。

 

 

典型案例四:吴某申请执行汪某、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2014年4月,张某邀请吴某一起为汪某干活,在搭建活动房时吴某不慎受伤,构成七级伤残。经过审理,光山法院判决汪某赔偿吴某经济损失132075.03元,张某赔偿吴某32662.5元。

【执行过程】2015年10月,经吴某申请该案执行立案,光山法院依法向汪某、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但是二人均未能主动履行。光山法院通过各种途径,均未查找到二人有任何财产线索。由于吴某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光山法院于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汪某、张某有履行能力或者发现有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中,光山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手段,穷尽一切调查措施,均未发现两名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确属执行不能,于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作者单位:河南信阳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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