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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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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司法局开展补植复绿司法实践活动
 更新时间:2022-4-7 9:41:03  点击数: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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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春三月万物苏,植树添绿正当时。为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环境的能动作用,3月31日上午,罗山县人民法院以淮河流域罗山段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为依托,在罗山县东铺镇、楠杆镇两处复植补绿专项教育示范基地开展复植补种、修复生态活动。
     活动当天,该院联合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东铺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现场监督指导违法行为人罗某等五人开展“复植补绿”工作,并对其种植行距、树苗大小、成活率等方面进行详细要求。
     2020年-2021年期间,罗某等五人因违反森林法等相关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造成了严重后果。罗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滥伐林木罪对罗某等五人分别判处不同的刑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考虑,积极引导罗某等五人自愿承诺复植补种,修复生态环境。
     当日,在多家单位共同监督指导下,五名违法行为人自行组织人力、机械设备在两处基地复植补种树木800余棵树苗,圆满完成修复任务。“补植复绿”机制作为修复性司法实践的亮点举措,既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惩罚了犯罪,又使受损生态得以恢复,真正实现“挽救一个人,恢复一片林,教育一群人”。
      近年来,罗山法院在审理涉环境资源案件中,始终贯彻生态修复司法理念,坚持“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积极引导违法行为人采取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实现环资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下一步,该院将继续拓宽恢复性司法理念的适用范围,逐步探索涉耕地资源、野生动物、水资源保护等类型案件在该理念的适用,并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法,为护航生态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罗山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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