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山法院在开展“清理化解积案、提升质效指标”攻坚月专项执行活动中,拘传了一名特殊的被执行人······ 2021 年,刘某驾驶某品牌三轮电动车行驶时,与前方同向步行人马某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致马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逃逸现场。在该事故中,罗山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2年4月,罗山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马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7万余元。 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2022年5月,马某向罗山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通过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足额财产可 供执行,刘某本人也一直拒绝履行相关义务,态度恶劣。6月23日,罗山法院在开展集中执行活动期间,将刘某拘传至法院,随后对其采取强制拘留十五日措施。
罗山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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