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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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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法院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实质功能
 更新时间:2023-5-21 19:56:24  点击数: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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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官司必须本人到庭?有代理人也不行?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尝试微创新,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被告亲自到庭参与法庭调查,成功查明案件事实,促使当事人解决矛盾纠纷。

   该案第一次开庭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但代理人和原告方对借款的支付方式和具体数额产生较大争议,且均不能清楚说明或有效举证,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考虑到被告本人作为实际借款人,对实际借款数额等情况最为了解,为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该院依法向其发出了《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被告本人到庭接受询问,并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第二次开庭,被告本人按照《到庭令》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法官组织双方签署并宣读了《如实陈述保证书》,承诺向法庭据实陈述。

    随后,被告本人就其收款情况向法庭进行了详细说明,并与原告就争议事实进行再次梳理、陈述、当面对质,使法庭更加完整和清晰地查明了案件事实,最终通过调解的方式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即履行部分欠款,同时承诺将如期归还剩余部分。至此,这起原本证据薄弱、事实不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得到妥善调处,实现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在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但一些案件存在本人不出庭导致关键事实说不清的问题。如果法官仅凭当事人出示的单薄证据甚至孤证,简单套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判决举证不能的一方败诉,可能会引发裁判是否公正、法官是否尽责的质疑。

   罗山法院发出首份《当事人亲自到庭令》,是将民事诉讼法的理论规定转化为司法实践的有益尝试,有效地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久以来存在的一些案件当事人拒不到庭而导致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进一步发挥了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功能,回应了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提高诉讼效率,维护了司法实体公正。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罗山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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