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网络销售假药犯罪案件。依照涉案金额及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46万元。该案件未上诉、未抗诉,现已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9月份至2022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通过淘宝店铺“某某商贸店”、“某某百货行”及微信号“XX”,销售“甲茸壮骨通痹胶囊”、“高效骨痛康”、“金乌骨舒乌梢蛇腹蛇胶囊”、“痹疼舒康冬虫草全蝎胶囊”、“虫草活骨肽胶囊”等产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27892元。 案发后,罗山县公安局扣押多名消费者分别从上述淘宝店铺或者涉案微信号处购买的上述涉案产品。2022年7月26日,经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高效骨痛康”、“甲茸壮骨通痹胶囊”为假药;2023年5月12日,经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金乌骨舒乌梢蛇腹蛇胶囊”、“痹疼舒康冬虫草全蝎胶囊”、“虫草活骨肽胶囊”为假药。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其销售假药金额达七十余万元,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依照其涉案金额及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46万元; 被告人张某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扣押的张某所有的宝马轿车,由扣押机关移送本院依法予以处置,支付购车抵押贷款之后,余款折抵罚金; 扣押的涉案假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法院提示: 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是当下我国最为重要的民生问题之一。近年来药品安全领域问题频发,药品犯罪历来是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该案与一般销售假药案不同的是,被告人通过互联网售卖假药,从而使销售假药行为面向互联网上的大量客户,危害进一步扩大。法院在依法打击此类犯罪的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在购买药品时,因尊重医嘱,从正规渠道谨慎选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罗山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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