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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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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法院:“熊孩子”放炮引燃店铺,家长拒绝赔偿,法院怎么判?
 更新时间:2023-8-29 17:01:29  点击数: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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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竹声声辞旧岁,火树银花迎新春。燃放烟花爆竹是春节传统习俗,也是很多孩子心中对年味儿的期待。但去年大年三十,两名调皮捣蛋的“熊孩子”私自燃放烟花爆竹,不慎将附近店铺、车辆引燃。两人慌忙离去,事后家长拒不承认也不愿赔偿,谁来为引发的损失“买单”? 
案情回顾
    吴某(化名)在菜市场经营着一家蔬菜批发门店,从事蔬菜批发生意。去年除夕下午,小明(化名)、小丽(化名)两名儿童在没有成年监护人陪伴的情况下,私自在其门店前燃放烟花爆竹,不慎引燃了附近堆放用于装货的泡沫箱,两名儿童随即离开了现场。两人离开后火势开始逐渐蔓延失控,导致吴某门店的墙面瓷砖、停放在店门口的小货车、堆放的泡沫箱、摄像头等财物被烧坏烧毁,损失严重。
    吴某报警后,小明与小丽的监护人拒不承认也不愿赔偿其损失,认为火灾是两名儿童离开后发生的,监控视频没有直接拍到他们点炮引起火灾,不排除有其他路人扔烟头或者放炮引发火灾的可能。在僵持数月无果后,吴某无奈之下将两名儿童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
审经过
    因案件争议较大,双方当事人未能在诉前调解程序达成一致意见,案件随即进入审理程序。
罗山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杨前国法官在受理此案后,发现原被告双方抵触情绪较深,在进一步沟通充分了解案情后,他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是否为二被告点燃的烟花爆竹引起了火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监控录像查明,两名儿童在门店旁边燃放烟花爆竹,附近堆放的大量泡沫箱系易燃物。两人在点燃烟花爆竹后跑到旁边,30秒后堆放的泡沫箱便冒起了黑烟被引燃,且现场监控并未显示有其他人经过丢弃烟头或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民事诉讼法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可以认定此次火灾是两名儿童点燃烟花爆竹所引起。
在认定火灾发生原因后,两名儿童的家长对烟花爆竹系谁点燃又产生了争执,但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责任人,故法官认定二被告应当对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应承担的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两名儿童的家长对原告吴某所主张的财产损失数额产生争议,认为赔偿数额过高。因双方无法就损失达成一致意见,吴某便申请对受损财产的受损价值进行资产评估鉴定。经过评估机构核算,得出资产评估结果,受损财产评估值为1.5万余元,法官依此判决两名儿童家长共同赔偿原告吴某财产损失共计1.5万余元,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评估费。
    考虑到本案争议较大,双方对立情绪明显,杨前国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积极与原被告双方耐心沟通、释法明理。经耐心普法解疑,两名儿童的家长逐渐转变了态度,积极主动地面对矛盾和问题,认可了赔偿金额,并在判决生效后共同到法院向原告履行了赔偿手续。至此,一起因“熊孩子”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火灾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圆满划上了的句号。
法官说法
    儿童天性喜爱玩耍而自我保护意识、风险预判能力较弱,往往对于不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等危险行为以及可能带来的后果缺乏清晰的认识,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本案中,小明与小丽均未成年,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燃放烟花爆竹游戏时,其监护人没有在场看管或指导其采用正确的燃放方法,而是放任两人在他人门前玩耍燃放,引发火灾。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监护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也是祖国的未来。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切实负起监护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子女的安全教育,切不要忘了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否则一旦出了事故便会造成损害,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罗山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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