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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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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法院灵山法庭:倾力调解施工纠纷,案结事了促成共赢
 更新时间:2024-3-7 15:54:16  点击数:2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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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罗山法院灵山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承办法官倾力调解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既帮助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又为后续工程质量提供了保障,促使双方当事人实现共赢。
案情回顾
   因建房施工需要,陈某(化名)将自己的外墙水包沙施工工程承包给了徐某(化名),双方签订了外墙水包沙承包合同,规定了工程价款、施工程序等,约定工程要保质保量完成。
工程完工后,陈某以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迟迟未将工程款支付给徐某。徐某多次催要,陈某仅仅支付了1万元,并拒付剩余3万元工程款。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徐某无奈将其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
    因案件争议较大,双方当事人未能在诉前调解程序达成一致意见,案件随即进入审理程序。罗山法院灵山法庭庭长连升玉在受理该案后,发现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施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秉持实质化解矛盾的理念,他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厘清证据脉络和案件基本事实。
    经过沟通了解和向专业人士请教,法官发现施工确实存在一定瑕疵,但是问题并不严重,原告方在事后也进行过补修。本着实质性化解矛盾的原则,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他一方面从法律角度,运用浅显易懂的话语向双方释法明理,阐述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从房屋鉴定成本、时间效率等方面向双方释明调解的优势,并对房屋  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引导双方当事人秉持互谅互让原则化解纠纷。
    经过法官多次耐心劝解和疏导,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放弃部分工程款作为后续墙体质量问题的修补费用,被告也承诺分两次将剩余工程款结清。至此,这起引外墙施工引发的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罗山法院始终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法庭前沿阵地作用,以能动司法做实诉源治理工作,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不断提升人民法庭维护一方稳定、服务基层群众的能力和水平,以实际行动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罗山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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