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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地的罪犯反当了查地的队长
 更新时间:2013-5-3 7:16:20  点击数: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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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国土局一干部因倒卖土地被判刑后,竟当了城市土地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局长潘家云称:“谁也不知道他判刑没判刑,谁也不知道他处分没处分。”

  本报讯(记者尹小剑)日前,本报接到固始县群众反映:“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地产交易中心原副主任杨志辉(又名杨晖)因倒卖土地被判刑,在刑期内不但没有开除公职,反而被调到固始县国土局城市土地监察大队任副大队长,让罪犯来执法,前所未闻。”

  4月18日,记者来到位于固始县隆兴街中段城市土地监察大队,在后院三楼,记者见到一工作人员出来,问道:“固始城市土地监察大队在哪里办公?”工作人员答道:“在四楼办公。”记者:“杨队长(实为副队长)在哪里办公?”工作人员:“杨队长在四楼最里面的那间。”记者:“是杨志辉队长吗?”工作人员:“是的。”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2010年5月6日,杨志辉被固始县人民法院以犯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随后,杨志辉不服一审判决,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后,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信刑终字第236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有关规定,被判处刑罚的公职人员,依法不得再担任公职。不知是何原因,被判刑的杨志辉不仅没有被开除公职,反而又调任固始县城市土地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随后,记者电话采访了固始县国土局局长潘家云。潘家云告诉记者,杨志辉是国土局下属的城市土地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只是最近上没上班他不太清楚。

  当说起杨志辉被判刑,缓刑期内又担任公职时,潘家云局长这样解释说:“这件事不是一句话两句话能说清楚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处分,必须由人事部门作决定,到现在为止,法院也没有给人事部门提供法律处分方面的依据材料,人事部门也没有对他(杨志辉)作出任何处分的决定,现在,谁也不知道他(杨志辉)判刑没判刑,谁也不知道他处分没处分。”

  但记者注意到,在杨志辉被判刑的(2010)固刑初字第90号审判决书上,第九份和第十份证据正是由固始县国土局提供的。固始县国土局怎么会对杨志辉被判刑罚的事情不知情?

  面对法院的判决,法律的规定,怎么会说不清楚?作为主管领导,工作人员上班与否居然也不知情?政府的监管又在哪里?本报对此将继续予以关注。

  链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作者:尹小剑 p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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