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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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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一精神分裂症患者砸伤妻子掐死幼子 已强制治疗
 更新时间:2013-5-21 8:54:10  点击数: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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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河南网信阳5月21日电  男子睡觉过程中幻觉房内有影子,遂砸伤妻子、掐死幼子。近日,信阳市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因该男子为精神分裂症患者,案发时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遂作出决定:依法对被申请人陈东(化名)采取强制医疗措施。这是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2013年3月24日21时许,被申请人陈东同其妻子、儿子在家中睡觉过程中,陈东幻觉房内有影子,随即起来砸房内物品,并扯掉衣柜门板子,用暖瓶等物品砸向其妻子头部,之后陈东又用奶粉桶起子捅其儿子的喉部,并用手掐其儿子的脖子,致其儿子当场死亡。同年4月2日,经信阳市精神病医院精神医学鉴定:陈东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为此,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目前,陈东在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治疗,尚未痊愈,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该案受理后,罗山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前往河南省精神病医院会见了被申请人陈东,实地了解其治疗恢复状况,听取该院精神疾病专家的治疗意见。案件应被申请人陈东的法定代理人兼诉讼代理人的申请,法院不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陈东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其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其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决定。(董王超 刘 俊)

       《《《 法条链接: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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