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商城县人民法院消息,“从公路对面行驶过来一辆汽车,打的是远光灯,直接把眼睛照花了,紧接着就听到车头前面一声碰撞响声。”2014年2月13日,商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肖某驾驶小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商城县汪桥镇邓家村小刘湾路段时,将前方同向步行的刘某某撞伤,刘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商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肖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某及时报警,并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肖某的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264000元。据被告人肖某供述,案发当时对面开来一辆车打着远光灯,随后其看见前方有一位行人摇摆不定,车就撞了上去。
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驾驶机动车辆对路面观察不力,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近年来,因违规使用远光灯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例频频报出,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市民认真阅读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使用灯光作出的规定,科学的使用远光灯,同时学习遇到此类情况时的应急措施,不要让远光灯造成的视觉“盲区”再次成为车祸的“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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