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网讯 一部价值5000元的手机以3000元购得,信阳市浉河区一女子认为这桩买卖划算,却不料此举触犯刑律。好在该女子随后主动投案,获得轻判。2014年12月8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瞿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16日凌晨5时许,哑巴男孩小龙(事发时不满14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窜至信阳市礼节路一手机店内,盗窃苹果5S手机四部及苹果牌平板电脑一部。后小龙于2014年2月22日10时许,在固始县中山大街一宾馆内将其中一部未拆封的金色苹果5S手机以3000元的价格卖与宾馆经营户瞿某。经鉴定,该苹果5S手机价值为4999元。
2014年4月4日,瞿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赃。在其协助下,公安机关将小龙抓获,案件侦破中瞿某有立功表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瞿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他人盗窃所得手机,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瞿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上述认定,固始县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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