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网讯 固始县三个农民为牟取不义之财,合谋绑架一名儿童,借机勒索巨额赎金。不料,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仅时隔9个小时即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现场勘查时,公安人员还意外发现其中一人携带枪支。2014年12月23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以绑架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张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蔡某、魏某各十二年、十二年零六个月。三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10490.48元;同时被判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法院查明,2014年初,被告人张某、蔡某经过预谋对固始县番城办事处居民秦玉明(化名)的8岁儿子秦强(化名)实施劫持,以向其家人勒索钱财。之后,张某、蔡某对秦玉明一家的生活情况以及秦强的出行路线等活动规律进行详细调查了解。
2014年3月13日和15日,由被告人蔡某出资,被告人张某分别向固始县和信阳市的两家轿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车辆二辆,为实施绑架作相关准备。
2014年3月18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蔡某准备对秦强实施绑架,因害怕绑架不成功未能进行。次日,二人联系到被告人魏某,三被告人预谋共同作案,并购买迷彩服、口罩、头套、黑丝袜、黑色电胶布、镐把等。
2014年3月21日7时许,被告人蔡某驾驶汽车在固始县城蓼城大道北段,将正在骑电动车带着秦强上学的秦玉明逼到路边撞倒。随后,被告人张某、魏某下车,强行将秦强拉上车,在秦玉明起身抓住车门的情况下,三被告人仍驾车继续沿蓼城大道向北逃离。秦玉明抓住车门被拖行一段距离后被甩下,并致其受伤,造成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2014年3月21日,经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秦玉明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蔡某、魏某将秦强劫持后,随即由张某安排魏某打电话给秦强的家人,索要赎金200万元。被害人家人报警。公安机关于当日下午16时许,将三名被告人抓获归案,成功解救秦强。秦强在被绑架过程中受轻微伤。
2014年3月21日,三被告人到案后,侦查人员经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发现被告人张某在作案用的车辆后备箱内,存放有两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仿92式手枪。2014年6月10日,经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认定被告人张某存放在作案用的车辆后备箱内的仿92式手枪为枪支。
另查明,2008年9月18日,被告人魏某因犯盗窃罪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6月29日刑满释放。
2014年3月21日至同年3月28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玉明支出医疗费用2016.65元、法医鉴定费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蔡某、魏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共同预谋并使用暴力手段劫持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张某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魏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玉明、秦强请求判令被告人张某、蔡某、魏某赔偿其医疗费用、护理费等损失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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