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债途中肇事企图转嫁他人又获刑
身边的事儿
2013年12月初,马某向蓝某借款1万元。不久之后,蓝某即让其偿还。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二人一起驾驶蓝某的轿车,从固始县城关到固始县泉河铺乡,由马某向朋友借钱,以偿还借蓝某的钱。但事与愿违,当晚马某没有从朋友处借到钱。
在返回城关的途中,轿车由蓝某驾驶,当行驶至固始县分水亭乡境内时发生交通事故,他们的轿车撞断了道路旁的电线杆,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蓝某弃车离开,该车被固始县公安局分水亭派出所扣押。后蓝某让马某顶替自己对此次交通事故负责,遭到马某的拒绝。蓝某遂决定报复。
2013年12月21日11时许,蓝某获知马某住在固始县城关一家宾馆,便邀来了帮
手李某(另案处理)一起来到马某住宿的房间。蓝某提出让马某赔偿其车辆损失等费用,并出具赔偿费用的欠条,然后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等要求。马某严词拒绝,蓝某便对马某拳打脚踢,并用打火机等硬物刺马某的脸,李某也帮着蓝某殴打马某。
马某被打后试图从房间逃走,但被蓝某拽住。蓝某反锁住房门,一会儿让马某蹲在地上,一会儿又让其站着。此时,李某坐在出房间门的通道处把守,不准马某离开房间。为了防止马某与外界联系或者报警,李某还把马某的手机控制在自己手中。就这样,马某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8个多小时里没有吃任何食物。
当日20时许,蓝某和李某解除了对马某的拘禁,二人离开房间,带走了马某的手机。
马某在恢复人身自由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马某的手机被追回,蓝某向马某赔偿了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结果
近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蓝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蓝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蓝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但蓝某在非法拘禁他人时殴打他人,且蓝某是在之前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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