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在人事考试期间,与考生签订协议,利用无线传输设备从考场获得人事考试试题后向考生传输考试答案,非法获利。4月21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姜波、彭超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分别判处李想、赵光一年的管制刑。
2014年8月,姜波、彭超、李想、赵光四人分工合作,在A县行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期间,与考生签订协议,通过考生使用无线传输器将试题拍摄传至数据接收器,然后从网上搜索答案,再将答案传送至参加招聘考试的考生,非法获利。后因A县考试场地屏蔽措施到位,未能得逞。2014年5月18、19日两天,姜波、彭超利用同样手段,通过网上购买答案,利用无线传输设备向某市职业中专等考点共20余名考生传输某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护理专业考试答案,并将答案传送成功。2014年7月23日,姜波、李想、赵光利用同样手段,通过考生将试题拍摄传至数据接收器,被告人姜波、李想从网上搜索答案,通过无线传输,成功将答案传送至B县事业单位参加招聘考试的3名考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波、彭超、李想、赵光,以窃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案发后,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其中姜波参与作案三起,彭超、李想、赵光分别作案两起。四被告人在A县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考试作案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分别出具了符合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依据四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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