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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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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他人遗失物 不当得利应返还
 更新时间:2015-6-4 20:46:09  点击数:2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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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季某在超市购物时遗失手机一部,法院判决捡到手机的被告石某依法返还。

2015324日下午15时许,原告季某在光山县城某超市购物时,将一部价值1399元的酷比牌A720型手机遗忘在收银台上,被告石某在流动人群中捡到该手机,见无人发现,石某遂将手机据已有。次日,季某通过超市监控视频,发现手机被石某捡到,但石某拒不返还,引起季某诉讼。

光山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被告石某捡到他人遗失手机后,依法负有返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应当将捡到的手机返还原告。现被告拒绝返还,获得不当利益,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归还。

作者:汪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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