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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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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婚后不允许发生性行为 男方退婚彩礼被扣
 更新时间:2016-6-7 19:31:42  点击数:2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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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这笔钱都不抱什么希望了,没想到您还能给要回来,真是太感谢了。”日前,商城县鲇鱼山办事处庙岗村万某的父亲握着商城县司法局鲇鱼山司法所姜万道的手不住地说。原来,鲇鱼山司法所刚帮其成功调解了一起农村彩礼纠纷。

  据了解,万某与邻村一女子许某经媒人介绍谈恋爱近一年时间,两人定于2016年4月份举行婚礼。谁料今年2月份,许某突然断绝了与男方的联系,也拒绝与男方见面。万某设法通过其他途径与许某取得了联系,谁知许某明确表示自己与万某并没有感情基础,碍于父母威严不得不同意结婚,但不允许男方婚后对自己作出过分亲密的动作及发生性行为。万某家长知悉后,认为这样的婚姻没有实际意义,遂找到许某家长商讨退婚事宜,并要求许家退回定亲时所送的彩礼钱。但许家坚持认为是男方悔婚,不同意退回所收彩礼钱,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眼看婚期临近,双方家长多次协商未果,矛盾不断升级。万某的父亲这才找到司法所要求调解。

  姜万道通过走访了解到,万某身体有残疾,不能说话,结下这门亲事实属不易,但许某所提的要求自己确实不能接受,于是决定忍痛放弃。女方父母认为自己的女儿并未提出退婚,按照农村“谁先提退婚谁放弃经济利益”的习俗,认为彩礼不应该退给男方。姜万道从双方争执的焦点入手,仔细向双方当事人分析讲解法律关于退还彩礼的三种法定情形。最后,许家父母终于同意退婚,并退还万某的彩礼6万余元。至此,该起彩礼纠纷得到了有效处理,有效防止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作者:王富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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