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胡某申请执行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以来,潢川法院穷尽措施,日前终将25000元执行款执结到位。11月21日下午,该院执行人员冒雨来到潢川县踅孜镇罗港村,将执行款送到申请人胡某家中,此举受到当地群众的好评和称赞。
2012年,胡某受雇在张某承包的工地干活,不小心从屋顶摔下受伤。经本院判决,张某应给付胡某赔偿款250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能自动履行,后胡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中,张某抵触情绪很大,一是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且在胡某受伤治疗过程中自己已垫付部分医疗费;二是自己承包的劳务也是给别人干活,自己也是受害者,且自己家庭生活也十分困难,确无能力给付。加之双方协调过程中时常发生纠纷,以致产生积怨。张某声称宁愿坐牢也不愿拿钱,执行人员在多次做工作无效后,依法对张某予以司法拘留。拘留执行完毕后,张某认为自己丢了面子,更不愿意拿钱,还存在“打者不罚,罚者不打”的思想。在其后的执行过程中,因张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以致案件中止执行。
2016年11月17日,申请人胡某因身患重病,再次来院要求执行,并声称在有生之年要了此心愿。鉴于此种情况,执行人员随即通知被执行人张某到院予以调解,此时,张某仍以自己无能力给付为由拒不履行,针对其消极态度,执行人员向其宣讲有关法律规定后,对其错误思想提出了严厉批评,并告知其如有意抗拒执行,情节严重,可能会面临涉嫌拒执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经过执行人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张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尽力给付胡某赔偿款,并愿意前去探望重病中的胡某,让其谅解。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张某除原支付的部分执行款外,当场再一次性给付执行款13000元。鉴于双方家庭实际困难,剩余部分赔偿款由司法救助予以解决。
由于胡某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执行人员不辞辛苦,冒雨驱车赶往其家中,将执行款亲自送到胡某手中,令胡某及家人非常感动。申请人胡某拉着执行人员的手说:“谢谢法官,我的案件今天能给我执行,也算了却了我的心愿,等我病好之后,一定会给你们去送锦旗,以表示感谢 ”。(作者:李健 李忠)
供稿单位:潢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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