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绿水青山蓝天,牢筑环保司法屏障,近日,光山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深入光山县南向店乡某处林场,宣判了一起滥伐林木犯罪的案件,以教育现场群众积极遵守森林法律法规,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2016年,被告人章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两次对自己承包的林场杉木进行抚育间伐,共伐407株杉树。经鉴定,该407株杉树的立木蓄积共计10.3966立方米。后章某投案自首。在监督与见证下,章某与某农林专业合作社签订复植补种协议,保证按照技术要求补种3亩银杏树或桂花树苗,并向复植补种监督方林业局交纳履约保证金4500元。
法院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处被告人章某犯滥伐林木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章某立即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与以往简单的刑罚惩罚不同,修复性司法除惩罚被告人外,还要求其在能力范围内对生态环境承担一定的修复责任,这起判决正是光山法院坚持修复性司法理念下所裁判的一起案件,章某犯罪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签订了复植补种协议并缴纳了履约保证金,这种“以补代罚”的方式,使其犯罪行为既得到了惩罚,生态环境也得到了修复。光山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以后,积极树立了“化解邻里环境污染纠纷,守护和谐美丽家园”的审判工作主题,积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准确把握保护优先、预防和惩治并重、注重生态修复等现代环境司法新理念,大胆使用环保禁止令,生态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目前,光山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已取得了河南省高院、信阳市中院的肯定,连续有案例入选河南省高院、信阳市中院发布的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并先后参加了河南省高院、信阳市中院举行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光山法院积极通过司法手段为生态环境保驾护航,切切实实维护好现有的宜居环境,保护好绿水青山蓝天。
(作 者:段祖号 )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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