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家庭和谐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法治中国的建设,群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面临家庭纠纷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家事案件因具有较强的伦理性、社会性等特点,是传统民事案件中的特殊类型,处理方式有别于一般的债权纠纷或侵权纠纷,为提高家事纠纷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探索家事审判的新途径,光山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家事纠纷案件的特点和审理中面临的问题,并总结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
一、光山法院家事案件的特点
1.收案数量多,增长较为平稳。家事纠纷案件作为传统的民事案件,案件数量大,特别是离婚案件,占到家事纠纷案件的90%以上,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2.案件类型多且高度集中。光山法院审结的家事纠纷案件涉及离婚、赡养、抚养等多种类型,但同时又高度集中于离婚纠纷。
3.家事案件多涉及财产纠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征地补偿、社保发放、新民居工程小产权房、合伙纠纷、股权纠纷等新型财产纠纷与家事案件杂揉,导致家事纠纷复杂性不断增加。
4.家事案件隐私性较强。家事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家庭隐私,应适当采取特殊的处理方式,以保证案件处理的效果,减小案件处理后对该家庭带来的后续影响。
家事案件由于取证困难,事实难以查清,缺席审理案件较多,案件执行困难,连带问题多,情、理、法矛盾突出,当事人权益保障困难,所以家事案件一般是“事小矛盾大”,处理起来不比一般案件简单,但是光山法院家事案件则呈现“两高”态势。根据数据统计,光山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呈现“两高”态势,即结案率高,调撤率高。
二、光山法院处理家事案件的主要经验
1.加强对家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引导。针对家事纠纷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社会影响大、收集证据困难等特殊性,在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十分必要。一方面,要强化庭前引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另一方面,在庭审过程中,适当的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确保突出庭审中心地位,更好的查明事实。
2.进一步强化家事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鉴于家事纠纷人身性、道德性、情理性强的特点,调解对于家事纠纷的解决更具有优势。家事纠纷案件的处理中,常常出现人情、道德与法律的交织,贯彻“能调则调,多调少判”的原则,往往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3.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家事纠纷的机制。在强化家事纠纷案件诉讼调解的同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及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如邀请当事人共同尊重、家庭成员中资历较深、威信较高的亲戚朋友参与调解;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等基层组织、或邻居协助调解;邀请人民陪审员和乡镇基层组织积极参与调解,通过各方力量,从根本上解决婚姻家庭中的冲突和矛盾。
4.巡回审判扩大家事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家事案件的审理涉及社会稳定和家庭伦理,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于适宜公开审理的继承纠纷、赡养纠纷开展巡回审判,除了能够方便群众,更能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扩大社会影响,真正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引导群众自觉履行义务,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和谐。
(作 者:姚国辉 )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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