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思法)61万买车,买到了辆二手车。起诉后,消费者陈先生不仅要回了买车钱,还得到了一笔巨额赔偿———购车款的三倍,183万元。
2015年11月,陈先生向厦门迎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大切诺基2015款3.0L旗舰尊悦版小客车新车,花费68万余元,其中购车款61万元,其余为税款、保险等。
2016年1月26日,陈先生等来了自己的大切诺基。陈先生意外发现,该车并非新车,曾于2015年9月14日在河南省信阳市信阳威佳泰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保养,保养时车辆里程数为3055。
说好的新车变成二手车,陈先生怒将迎驾公司、万东工贸、鸿麟公司及万东工贸法定代表人吴某一并告上法院。
陈先生认为,被告迎驾公司和被告鸿麟公司将二手车冒充新车出售给原告,故意隐瞒涉案车辆的真实情况,构成销售欺诈。被告万东公司和被告吴某协助被告迎驾公司和被告鸿麟公司实施了上述欺诈行为。
陈先生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购销合同》,四被告返还购车款61万元并赔偿三倍购车款183万元,赔偿其购车所产生的税费、保险及其他损失共计8万余元。
根据《购销合同》,原告与迎驾公司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同约定迎驾公司向原告提供新车,但最终提供的却是一辆使用过、保养过的车辆。法院认为,迎驾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迎驾公司返还购车款61万元并赔偿三倍购车款。而其余三名被告不是《购销合同》主体,原告要求该三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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