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李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时间。到期李某未能履行。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李某支付本金及利息,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请求。判决生效后,李某未自动履行,王某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查询,李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李某与张某结婚,2016年4月,法院查明张某有银行存款,并且是在婚后办理的存款手续。请问法院能否执行张某的存款来偿还李某的婚前债务?读者:张晓丽
张晓丽读者
法院可以执行张某的存款来偿还李某的婚前债务。张某的银行存款是在其与李某结婚之后存入的,系其婚后收入,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对该财产是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该存款可以用来偿还李某的婚前个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查明张某名下有银行存款,且该银行存款是在与李某结婚后所存,在张某未提供双方的婚前财产约定证据前,可将此银行存款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被执行人李某对该存款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可以用于偿还其婚前个人债务,法院可以对此存款采取强制措。
此外,从执行实践来看,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可以有效防止被执行人在婚后将所有财产登记在配偶名下以规避婚前个人债务的情形发生。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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