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3日,潢川法院圆满执结一起申请人为残疾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2012年12月11日,残疾人张某某像往常一样干完地里的农活,步行向家里走去。快到家门口时,一辆驶过的三轮摩托车将她撞倒,后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构成八级伤残。驾驶三轮摩托车的正是李某的雇员,事故发生时,其正从事雇佣活动。于是张某某将李某诉至法院。潢川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某应赔偿张某某各项费用共计105873.92元。
2014年2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潢川法院依法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手续,李某未按期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该院依法对李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李某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该院执行局通过财产查控系统对李某的财产进行了“四查”,却发现李某名下没有住房、存款和其他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但执行人员并未就此放弃,经过持续的调查,执行人员发现李某从事的经营活动经常有不固定的现金收入,但李某对应负的赔偿义务却一直拒不履行。2017年3月16日,张某某向潢川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该院经审查予以立案,并对李某决定逮捕。经过公安机关网上追逃,6月30日李某被依法逮捕,即将面临刑事审判。至此,李某终于认识到其拒不履行行为的严重性。7月3日,李某的妹妹与张某某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一次性给付张某某赔偿款70000元,取得了张某某及其亲属的谅解,剩余赔偿款张某某自愿放弃,并当庭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这起涉及残疾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赔偿案件圆满执结。
潢川县人民法院 李健 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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