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淮滨县驾驶人李某因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以10日拘留。
2018年12月13日,淮滨县驾驶人李某饮酒后驾驶“豫S12L**”小型轿车行至淮滨县青年路段时,淮滨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对其进行例行检查。检查时,民警闻到李某浑身散发着酒气。经酒精测试仪当场测试,李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44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进一步查询发现,李某此次并不是第一次饮酒驾车。2014年12月24日,李某在淮滨县王罗337省道因为无证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依法予以处理。
后淮滨县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依法对李某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9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给予行政拘留10日处罚。
河南省淮滨县公安局宣传股 (供稿)
pi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