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上午,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信阳某开发公司与高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将被执行人高某未付租金长期占用的租赁房屋依法实施了强制腾空,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开始,高某租赁信阳某开发公司某小区6间门面房从事酒店经营。2017年租赁期限到期后,高某续租,双方约定了支付方式及利息。从2017年6月开始,高某不再按协议支付租赁费。信阳某开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后,将高某诉至罗山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租赁费及违约金。该院在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解除高某与信阳某开发公司的房屋《租赁协议》;高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腾空租赁信阳某开发公司的房屋,并按约定支付房租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高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信阳某开发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高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不申报财产。通过执行财产查控,未能找到高某可控执行财产。该院于2019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高某发出公告,责令其于8月23日前自行腾退租赁房屋。 鉴于被执行人高某未在2019年8月23日前自行腾退房屋,该院便严格按照执行方案,组织执行力量于8月28日上午8点开始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现场,执行干警对涉案房屋内物品逐件进行清理,采取全程拍照、录像、记录,将物品搬至安置的租住房内。在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公证下,历时4个小时,涉案房屋内物品全部搬迁完毕,执行干警将已腾空的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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