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内容系光山法院在裁判文书特别是涉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裁判文书尾部中增设的自动履行提示和执行通知,主要目的是告知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在执行程序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以提高当事人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2021年以来,光山法院各类裁判文书中已广泛使用了自动履行提示和执行通知。 囿于法律意识淡薄,以往部分当事人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不主动履行义务,或者进入执行程序后逃避执行、抗拒执行,既影响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也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光山法院将自动履行提示和执行通知作为裁判文书的一部分,实际上将执行程序中的相关工作前置到了审判程序,强化了审判和执行环节的协调配合,即在送达生效裁判文书的同时一并送达了执行通知,让当事人清楚知晓法律义务及法律风险,主动配合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合同质效,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有助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现,真正做到用法治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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