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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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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法院审理聋哑人盗窃案 邀请手语老师现场做翻译
 更新时间:2022-9-5 16:14:06  点击数:2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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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罗山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聋哑人盗窃案。为充分保障聋哑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全面客观真实了解案件事实,该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通过罗山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指派了辩护律师,并从罗山县特殊教育学校聘请手语老师全程现场翻译。
     
     法庭上,考虑到被告人为聋哑人,审判长王祖华特意放缓庭审速度,用精炼易懂的语言、适中的语速,控制庭审节奏。手语老师同步准确翻译,为庭审各方架起了一座无障碍交流的桥梁,确保聋哑被告人的陈述权、知情权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得到充分保障,也为查明案件事实、公正裁判提供了有力支持。整个庭审活动井然有序,以“无声”的方式彰显着“看得见”的公平正义。
     罗山法院高度重视聋哑被告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通过聘请翻译人员等措施,全力保障聋哑被告人无障碍地参加诉讼活动,既充满司法的温情与关怀,更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聋哑人虽有生理上的残疾,但其犯罪时并未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罗山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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