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钟杰 刘艳) 近日,江西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强*案,被告人王某因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2012年4月2日,家住会昌县清溪乡的被害人万某在清溪乡清溪村遇见家住清溪乡清溪村上村小组的被告人王某出来找牛。被告人王某见四周没人就以帮忙找牛为由将被害人骗至一荒田处,后被告人强行将其摁倒在荒田田坎处,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的强烈反抗挣脱而未得逞。被害人万某在挣扎过程中手被茅草割至轻微伤丙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采用暴力,欲强行与被害人万某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的强烈反抗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罪(未遂)。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未遂情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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