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河南频道4月14日电 (记者宋晓东)在超市购物不小心摔伤应由谁来负责?近日,郑州市七旬老人辛某因在超市购物时,不小心踩到香蕉皮摔倒受伤,将超市告上法庭。日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定超市由于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七成责任。
2014年9月,辛某在郑州市一家超市内购物,在一楼大厅电梯口附近,不小心踩到香蕉皮而滑倒摔伤。经医院诊断,辛某腰部损伤、骶尾部损伤、腰椎滑脱,住院治疗46天。在与超市协商赔偿未果后,辛某将超市告上法院,要求超市依法赔偿。被告超市认为,超市有明确的公共安全防范制度,并且在各处安排有保安保洁人员,有安全提示标志,并定时在店内对顾客进行安全提示广播,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在商场电梯附近留存有香蕉皮的情形下,未及时清理,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伤害,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致使自己受到损害,应适当减轻被告赔偿责任。法院酌定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70%。
法律人士于丹丹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超市对消费者有安全保障义务,如因安全隐患和工作不周,导致消费者摔伤,必须承担相应赔偿。消但费者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必须遵守超市的有关安全制度和购物提示,对自身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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