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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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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龙湖水域管理办法”将实施 11类行为被禁止
 更新时间:2015-5-28 19:29:37  点击数:2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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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湖、龙子湖、象湖以及相连河渠构成了郑东新区“水域靓城”的基本框架,也为郑州增添了一道道美丽的风景线。然而,这片水域每年夏季都会有沿湖垂钓、摆摊设点等不文明行为出现,溺水等安全事故也屡有发生。昨日,记者从郑东新区管委会了解到,为了加强龙湖水域保护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发挥龙湖水域综合生态功能,《郑州市龙湖水域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由郑州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行,郑东新区管委会将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该管理办法,水域不文明、不安全行为有望得到根本遏制。

  龙湖水域规划将征求公众意见

  定期监测水质结果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办法》所称龙湖水域保护区,是指位于郑东新区管辖区域内的龙湖、龙子湖、象湖、如意湖、莲湖及相连的河、渠等龙湖水域和湖心岛、环湖等有关区域。龙湖水域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办法》指出,郑东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郑东新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龙湖水域保护规划,编制龙湖水域保护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组织实施龙湖水域保护规划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郑东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龙湖水域保护区的公用码头、栈道、驳岸、闸坝、桥梁、环湖截污管网等公共基础设施,设置和维护保护区标识、安全警示标牌、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污、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将负责龙湖水域保护区的园林绿化、景观亮化和路面铺装等市政工程,改善和维护龙湖水域保护区生态环境。

  为了向社会公众提供便利服务,郑东新区管委会还将在龙湖水域保护区内设置全民健身器材、游览导向标牌、无障碍设施、直饮水站(点)等配套设施。此外,为了保证龙湖区域的水质, 郑东新区管委会将组织设置水质监测体系,建立水质预警机制,定期监测龙湖水域水质,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一旦龙湖水域水质有异常变化,郑东新区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经营活动须审批不能再“任性”

  大型活动造成污染要恢复原状

  进入夏季,水域管理的难点在于各个建筑工地的污水排放和各类经营活动造成的生态损伤。对此,《规定》明确指出,在龙湖水域保护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及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龙湖水域保护规划。在龙湖水域保护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及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郑东新区管委会的意见。

  《规定》指出,经批准在龙湖水域保护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防护方案,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建设工程应当设计污水排放设施,其设施纳入城市污水管网,防止污染龙湖水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对于龙湖水域的船舶种类、数量和活动时间、区域,将由郑东新区水务管理机构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龙湖水域实际承载能力和保护管理需要确定。进入龙湖水域的船舶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活动。机动船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能源,鼓励使用电力、燃气或者太阳能等动力源。为了确保群众安全,龙湖水域的船舶应当配备安全救生器具和垃圾、污液专用收集箱。船舶垃圾、污液和其他污染物应当回收到岸,实行集中处理。

  越来越好的东区环境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活动在此举办,对此,《办法》规定,在龙湖水域保护区内开展水上训练、竞赛、航模及其他大型游乐体育活动或者影视拍摄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因举办活动造成龙湖水域保护区环境污染或者设施损坏的,举办者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

 

 明确禁止围湖养殖等十一类行为

  网鱼垂钓将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规定,龙湖水域保护区内明确禁止十一类行为。

  主要包括:占用水域、围湖养殖;擅自修建排水、阻水、取水设施;擅自向龙湖水域投放水生物种;电鱼、炸鱼、毒鱼或者网鱼、垂钓;在龙湖水域游泳、洗澡;擅自乘用木筏、橡皮艇等浮动设施进入龙湖水域;携带犬只等宠物进入龙湖水域; 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倾倒、堆放垃圾、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排放污染物;随地吐痰、便溺、丢弃垃圾;其他影响水体质量或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禁止行为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委托郑东新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其中,涂污、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等宠物进入龙湖水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占用龙湖水域、围湖养殖或者擅自修建排水、阻水设施或者擅自向水域投放水生物种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郑东新区水务管理机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而对于在龙湖水域网鱼、垂钓,游泳、洗澡或擅自乘用木筏、橡皮艇等浮动设施进入龙湖水域等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办法》还规定,对于从事龙湖水域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有未履行管理制度造成水体污染的,未及时清淤疏浚造成严重后果的,未及时处理举报投诉的,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之一的将由监察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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