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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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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坠亡女工家属获赔59万 将6家单位告上法庭
 更新时间:2015-11-19 19:37:54  点击数:2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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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2月6日,大河报在A09版,以《马路边十米深无盖窨井把人坑了》为题,报道了在郑州市啟福大道扫地的57岁女环卫工黄玉莲,早上在水泉沟南跨渠公路桥路边找厕所时,不慎坠入一口约十米深的无盖窨井中,右腿摔骨折,右脚坏死,后抢救无效死亡之事,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事故发生后,由于相关部门相互推责,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昨天,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的两家单位,赔偿受害人家属59.68万元。

    家属将6家单位告上法庭

    昨天下午4时许,黄玉莲的儿子王军义向记者出示了二七区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上面显示,仅被告就有6家单位。

    据王军义介绍,去年12月5日早上,他母亲黄玉莲在打扫卫生时,一时内急,便到路边寻找厕所。由于天黑视线不清,不慎坠入一口无盖的窨井中。12月18日,母亲因抢救无效死亡。为了给母亲讨个说法,他和家人四处奔走,但没有一家单位愿为此事承担责任。无奈之下,他们向二七区法院提起诉讼,将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衡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省南水北调局、市南水北调局、城管局6家单位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6家单位共同赔偿各种损失共计81.53万元。

    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承建的是事发现场附近的桥梁工程,窨井不是该公司修建,是另一个工程的一部分,该公司只负责修建桥梁及引道,此次事故是在公司完成该工程并通车一年半后发生的,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辩称,死者出事的窨井虽是该公司所建,但该工程于2013年3月验收合格,之后出现的井盖丢失,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死者在工作期间因解决个人内急问题,疏忽大意掉入窨井,应负主要责任,其所在的衡正物业公司也应承担责任,该公司出于人道主义,愿意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省南水北调局、市南水北调局、城管局、物业公司四家单位,均认为本单位与无盖窨井毫无关系,不应承担死者的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定两被告共赔偿59.68万元

    经二七区法院审理查明,黄玉莲在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8.58万元,被告物业公司支付了3.05万元。

    法院认为,黄玉莲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非道路上行走且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损失应当承担20%的责任。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桥梁的建设者,与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存在交*施工的情形,其亦存在一定的监管责任,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作为窨井的建设者,未尽到应有的监管责任,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省南水北调局、市南水北调局、城管局、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4.76万元,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赔偿14.92万元,两家单位共赔偿59.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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