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人大 ·河南省政协 ·河南文明网
河南省重点新闻网站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风云人物 | 法制视点 | 消费权益 | 安全生产 | 百姓留言 | 记者观察 | 文化娱乐 | 医疗卫生 | 电子报刊
地市频道: 郑州 | 许昌 | 漯河 | 安阳 | 鹤壁 | 濮阳 | 济源 | 焦作 | 商丘 | 开封 | 三门峡 | 洛阳 | 平顶山 | 周口 | 驻马店 | 南阳 | 信阳 | 新乡
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位置: 河南经济与法制 >> 郑州 >> 地方新闻 >> 正文
树被刮倒砸住车辆怎么办? 法院判管理方赔偿
 更新时间:2015-11-26 20:08:24  点击数:2612
【字体: 字体颜色

 大风天树倒砸车,受害人只能自认倒霉?近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爱车被树砸坏了

  法院判定树木管理方赔偿

  去年9月15日下午,在郑州市正兴街邮电支局院内,一棵约15米高的泡桐树突然倒下,王女士放在该院内的汽车被砸毁。

  王女士认为,树木的所有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树根腐烂,说明树木所有人疏于对自家的树木进行管理和维护,树随时都有倒下的危险,树木所有人既没有设警示标志又没有人及时提醒车主,而且还在危险区域画上标准的停车线。于是,她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河南省邮政公司郑州分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并道歉,其中汽车修理费27100元、租车费1500元、精神损失费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作为涉案树木的管理人,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造成王女士车辆受损,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修车费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判决被告河南省邮政公司郑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女士修车费25500元。

  不想承担责任

  要证明树倒和自己无关

  二七区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该案涉及这样一个问题:树木等物件因管理欠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担责。

  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肯定了该观点,但规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而且,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判断树木的管理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时,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也就是说要由树木的所有人来证明此事和自己无关。

pic
  • 上一篇: 一件丢失的行李箱 引来十多个“李逵”来电冒充失主
  • 下一篇: 不满妻子红杏出墙 拘禁敲诈网友“坐班房”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推荐文章

  • 当前没有记录!
  •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1-2008 河南经济与法制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为 河南经济与法制 www.hnjjgc.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豫ICP备05002582号
    投稿信箱(E-mail):keguangz@126.com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人员招聘 - 在线投稿 - 合作伙伴 - 添加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