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天树倒砸车,受害人只能自认倒霉?近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爱车被树砸坏了
法院判定树木管理方赔偿
去年9月15日下午,在郑州市正兴街邮电支局院内,一棵约15米高的泡桐树突然倒下,王女士放在该院内的汽车被砸毁。
王女士认为,树木的所有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树根腐烂,说明树木所有人疏于对自家的树木进行管理和维护,树随时都有倒下的危险,树木所有人既没有设警示标志又没有人及时提醒车主,而且还在危险区域画上标准的停车线。于是,她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河南省邮政公司郑州分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并道歉,其中汽车修理费27100元、租车费1500元、精神损失费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作为涉案树木的管理人,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造成王女士车辆受损,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修车费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判决被告河南省邮政公司郑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女士修车费25500元。
不想承担责任
要证明树倒和自己无关
二七区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该案涉及这样一个问题:树木等物件因管理欠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担责。
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肯定了该观点,但规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而且,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判断树木的管理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时,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也就是说要由树木的所有人来证明此事和自己无关。
pi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