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当中一个重要内容,这个改革举措不仅对法院的审判工作产生巨大的影响,而且也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作为在这次司法改革的关键举措,把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之后,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就是要保护人民群众的诉权,因为诉权的广泛性和便捷性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志。然而在实现立案登记制的背景下,由于“开放性”立案,在目前条件下缠诉问题更将成为一个令法院倍感头疼的问题。不再实行立案审查,就意味着当事人提起诉讼和提交符合规定的起诉状成为法院立案的必要条件,在此基础上,恶意起诉和重复起诉就无法有效地避免。也由于“敞开大门”立案,案件数量会大幅度增加,随之而来的就是涉诉信访案件的绝对数增加,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人民法院必须按照中央司法改革的要求,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积极研究新条件下的涉诉信访工作,支持和保障立案登记制顺利实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诉权。本文仅从应对涉诉信访增量的角度,浅议涉诉信访的治理构建。
一、推行管理机制创新,源头治理涉诉信访
立案登记制,较以往立案审查制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立案标准,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无论最后诉讼效果如何,都必须依法立案,这样会致使潜在信访风险增大。我们要正确面对此种条件下信访案件的增加,要以支持司法改革的态度,坚持用阳光的心态看待信访增量问题,把处理好每一起信访案件当作对党的事业的忠诚,当作对人民群众的关爱,当作法官对群众工作能力的提升。
(一)积极探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各级法院积极深化司法改革,从提高审判质效上遏制或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一是进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实行合议庭和主审法官负责制。在全省法院系统完成了新型合议庭组建工作,全院具有审判资格人员包括院领导和庭长全部编入合议庭参与办案。二是全面落实合议庭、主审法官负责制。所有裁判文书由主审法官签发,结束长期以来院、庭长把关签发裁判文书的历史。尽快形成了院长、庭长带头办案,主审法官对案件质效终身负责的长效机制,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和要求。审判权回归到合议庭和主审法官,努力提升办案质效。
(二)坚持涉诉信访评估制度,降低审判执行工作信访风险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通过立案信访和审管办等部门对每起案件进行稳定评估,对有可能信访的案件或当事人,从源头做好工作。对疑难的上访案件和有影响的案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实行阳光听证。届时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基层群众、人民观审团、法律专家学者、新闻部门,对案件的处理正确与否在各类媒体上公开进行评议,并逐案刻制成光盘证明法官的辛勤劳动和付出,让社会各界了解法官,支持法官,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对当事人信访举报法官违法违纪问题的,院纪检监察部门要不回避,不护短,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对于查实属于错告或轻微诬告的,立即为被举报法官公开正名,并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政法委汇报。对于确属不是法官主观责任的“差错”,一律由院党组承担领导责任(院长亲自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不影响法官的正常工作和进步。
二、推进司法公开和提升审判质效减少信访案件
针对有部分信访案件是由于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不理解和误会产生的,要采取标本兼治的办法,积极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等三大平台建设,让司法公开替法官说话,让司法公开正面化解信访。
(一)打造信息服务平台,着力推进司法公开。一是依托信息化建设规范升级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当事人凭借案件的查询密码和二维码,即可直接收到审判、执行过程的每个节点信息,案件庭审活动全部实现“三同步、两公开”(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公开展示庭审证据、公开展示适用的法律法规)。利用三级法院网公开发布裁判文书,倒逼审判质效进一步提升。二是推行审判管理信息化。依托信息平台排期开庭,每个程序转换设置审限预警功能,督促及时结案。裁判文书全部实现网上制作和审批。全部案件实行网上监控,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较好解决了案件超审限问题,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二)依托司法信息化平台,拓展利民便民举措
一是着力解决“立案难”。制定《关于落实立案登记制实施细则》,强化立案指导、风险告知,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推行网上预约立案、网上送达、网上咨询和网上查询服务。诉讼服务大厅要做好诉前保全、诉前鉴定工作。二是推行审判管理信息化。依托信息平台排期开庭,每个程序转换设置审限预警功能,督促及时结案。裁判文书全部实现网上制作和审批。全部案件实行网上监控,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消除了案件瑕疵和过失,从源头上杜绝了信访案件的发生。
(三)依托纠纷化解网络,探索社会治理创新
一是构建司法服务网络。在辖区充实、组建巡回法庭,建立巡回审判站、巡回审判点,把司法服务触角延伸到辖区乡镇、办事处,实现司法服务全覆盖。依靠司法服务网络,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和萌芽状态。二是在诉讼服务大厅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靠律师、人民调解员、大学生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化解各类纠纷。
三、运用法治思维方式破解涉诉信访瓶颈
治理涉诉信访根本出路在于依靠法治对症下药,积极尝试对疑难、复杂、重大的信访案件组成信访合议庭进行公开听证,依法处理。
(一)坚持做到“三个到位”,切实解决合理诉求
对于复杂信访案件,坚决做到“三到位”即对于上访人的合理诉求,穷尽措施解决到位;对于诉求合理且生活确有困难的上访人,做好帮扶、救助到位;对于无理缠访的上访人,符合打击条件的,硬起手腕要严厉打击,处理到位。一是坚持开展领导干部公开接访、下访活动,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积极化解信访疑难问题。对于一时无法解决的信访问题,要卓有成效地开展思想教育、解释疏导工作,必要时采取训诫等处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杜绝恶性案件发生。二是认真对本辖区涉诉信访案件进行大排查,掌握实情积极应对。对老上访户案、可能引起集体访、进京越级访及闹访案要做到底数清,动向清,并要有相关的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办法。三是坚持做到“五个一”即对疑难涉诉信访案件“一案一研判分析,一案一定责任人,一案一定具体措施,一案一定奖惩,一案一建立档案,集中精力彻底化解一批信访积案。
(二)广泛吸纳社会意见,推行信访合议听证
对复杂或长期信访案件,实行合议庭听证审理制。一是明确听证案件范围。对上级交办或督办案件、缠访闹访、经多次处理仍重复来院访的案件为适用信访合议庭听证的主要案件。二是确定不同形式的信访合议庭。申诉类信访合议庭由包案副院长担任审判长(主持人)、信访承办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检举控告类信访合议庭由主管纪检监察的院领导担任审判长、信访承办法官和纪检监察人员组成。三是严格听证程序。听证完全按照审理案件进行,保障当事人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广泛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检察院代表、律师、法学专家、信访人所在居委会(村委会)代表、信访人所在单位代表(基层组织)、新闻媒体等参加听证会人员的意见,行政最终处理意见。四是及时公布终结结果,给予一定的救济途径。经听证会或者审委会研究,确定为无理上访的,将原审、再审、听证的有关材料上报上级法院、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终结涉诉信访程序,并将听证合议作为终结信访案件的必经程序。
(三)坚持诉访分离,依法解决涉诉信访
按照涉诉信访机制改革的要求,要积极探索“诉访分离”制度建设,切实运用法治思维创新信访解决途径。一是强化法院主体责任,涉诉信访纳入法治渠道解决。对于起诉、上诉、申请执行、申请再审、申诉等“诉”类事项,一律导入司法程序,坚持依法受理和办理。对于信访终结等“访”类事项,做好法律释明、教育疏导后,移交其他责任单位落实稳控帮扶和矛盾化解措施。二是加强与政府信访部门的沟通联系,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处理涉诉信访,坚持“党委领导、法院理诉、政府解难、多元化解”原则,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信访终结工作机制,切实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镇办事处及其他机关信访工作部门的联系,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最大限度的化解信访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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