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是一项惠民的村容村貌治理工程,结果却导致一名儿童死亡。日前,南阳镇平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镇平县贾宋镇某村民委员会、镇平县某建设公司赔偿孩子父母195523.4元。
2015年10月15日,贾宋镇某村委会与镇平县某建设公司签订合同,由该公司承建某村村容村貌治理工程。施工期间,该公司修建了一座公共厕所。厕所为砖混结构,已经浇顶,但未粉刷,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
2015年12月16日下午,村民李某以该厕所北墙对着自家大门为由,与其女婿凌某一起雇挖掘机,将该厕所推倒。贾宋镇某村委会与镇平县某建设公司得知厕所被推倒后,未对现场进行清理,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同年12月20日11时40分,小明(化名)在广场玩耍时,厕所的残留墙体倒塌,砸伤小明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3月份,李某、凌某因犯故意损坏财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他人拆除的厕所的相关建设单位对厕所倒塌后残留的墙体及水泥块未及时清理,亦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造成安全隐患,致使事故发生,应当对小明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小明家长作为监护人未及时予以制止,对造成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当减轻二被告的责任。综合本案中原、被告的过错程度,二被告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
pi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