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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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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一六年级学生暑假参加校外培训班溺亡,办班者获刑并赔偿
 更新时间:2017-8-10 17:11:46  点击数: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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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期间,忙于工作的家长无暇顾及辅导和管理学生,名目繁多的各类辅导班变得异常火爆,一些辅导班为了招揽学生,甚至开办了寄宿服务,由此亦暴露出不少隐患。

在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开办校外培训班的张某,因前来参加辅导学习的六年级学生贺某溺水身亡,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贺某近亲属8万元。

8月7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少审庭法官来到上港乡岗南村村部,对张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进行巡回审判。为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方便周围村民旁听,法官们将开庭的地点选在了地处白河边、距离案发地仅一河之隔的岗南村,还特意提前邀请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前来旁听。

经查,张某在新野县北关小学西侧道内开办一个辅导班,沙堰镇六年级学生贺某利用暑假假期到该班学习,张某还负责贺某的食宿。2016年7月28日晚7时许,因天气炎热,加之学生在培训班教室已经呆了一天,为了让学生乘凉和放松,张某便带领贺某等6名学生步行到白河湿地公园游玩。

在白河边散步过程中,张某告知6名学生不准下水玩耍。看到有不少人在河里戏水消暑,6名学生忍不住脱了鞋子在岸边的浅水区玩耍。当时,张某没有制止,也没有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预防措施,仅站在岸边高处照看着学生。其中,贺某在水中游玩时误入河底深坑不知所终,同行学生告知张某后,张某向周围人求助,并用手机拨打了110及119求救。

因夜间视线不佳,且现场缺乏水性好的群众,大家只好等待专业机构救援。5个小时后,救援人员找到了贺某的尸体。经鉴定,贺某系溺水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新野县公安局投案,并赔偿被害人贺某近亲属8万元。

“戏水是孩子的天性。我看到不少人都在玩水,想着他们在水浅的地方玩没有危险,就没有再去阻止他们,没想到还是出了事。”被告人张某在庭审时说。

“我带孩子到河边玩,就是为了让学生们凉快和放松的。本来是好意,结果放松了警惕,出了这么大的事。我现在真的很后悔,请求法庭对我从宽处理。”在最后陈述时,张某痛哭流涕,懊悔不已。

法院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审理认为,张某因疏于监管致他人溺水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但其犯罪情节较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张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这样的庭审活动应该多搞些。夏天雨水多,孩子们爱去坑塘里戏水,每年都有溺水死亡事件,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庭审结束后,不少旁听人员对法官说。

新野县法院少审庭庭长鲁丽君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8万儿童死于意外伤害,意外占我国儿童死亡原因总数的26.1%,而这个数字还在以每年7%至10%的速度增长,意外伤害已成为0至14岁儿童健康的第一“杀手”。每到暑期,都是青少年溺水、触电、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的高发期,作为青少年的监护人和监管机构的家长、培训机构,一定要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

针对本案,鲁丽君解释说,张某出于好意带学生游玩,但是放松了警惕,放任学生在浅水区玩耍,同时又疏忽大意没有时刻盯紧学生,导致溺水事故的发生。作为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张某对学生培训期间的安全负有监管义务,其因过失致人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张某在案发后及时拨打报警求救电话,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且主动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征得了谅解,所以从轻处理。由此可见,一方面,事前的疏忽要避免,让学生们远离河流、马路、工地、带电设备等危险区域,这是最好的预防措施。另一方面,发生事故后要及时救援或求救,事后的补救措施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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