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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宗罪均被认定 沁阳“黑老大”张勇军获刑14年半
 更新时间:2018-12-20 10:18:04  点击数: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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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老大”张勇军坐着轮椅出庭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沁阳市张勇军涉黑团伙一案(报社12月8日AI·06版曾作报道)12月17日宣判。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窝藏罪等罪名,分别判处该团伙10个月至14年零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第一被告人张勇军被判有期徒刑14年零6个月。

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

昨日上午,在此前持续2天的庭审之后,同样是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大的1号审判庭,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此案。

法院审查认为,以被告人张勇军为首的犯罪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包括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其中,自2011年至2018年2月,被告人张勇军以通过发放工资、支付赔偿费等方式,纠集、网罗被告人李亚伟、闫轲柯、李涛等人形成稳定、层级分明、人员众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的犯罪组织,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在经济层面,该团伙通过有组织地进行开设赌场、暴力讨债、插手民间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暴利,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以暴力手段直接侵害他人的人身安全,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恐慌。

七宗罪均被认定,“黑老大”张勇军获刑14年半

在查明事实、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勇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案的被告人、张勇军的司机李亚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犯故意伤害罪,犯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60000元。被告人闫轲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40000元。

其余被告人李涛、张腾飞、刘军印、任超超、李冰威、靳亚东、闫贝杰、崔振华、郜垒垒、闫亚丰、谷鹏程、邢庆伟、丁明利、杨明、李贝贝、闫慧涛、张冬冬、郭卫卫等则分别被判处了10个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同时,张勇军的汽车1辆、李亚伟的面包车1辆及张勇军非法所得160000元、刘军印非法所得39000元、李亚伟非法所得20000元、闫轲轲非法所得8000元等该团伙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宣判后,张勇军、李亚伟、闫轲轲不服,当庭提出上诉,其余被告人未当庭提出。

来源:大河报·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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