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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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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停车场管理拟出新规:管理员不开发票 最高拟罚5000元
 更新时间:2019-4-30 9:32:24  点击数:5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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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郑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召开,首次审议《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草案)》。河南商报记者了解到,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车,将被处以200元罚款。停车场经营者未及时上传停车信息数据,最高可处1万元罚款。

针对停车难

小区周边可设置时段性停车泊位

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鼓励医院、商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住宅区等将其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提供有偿停车服务。

停车问题突出的小区,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法定节假日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可设置时段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公布免费停放时段、停放范围、违法停放处理等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住宅区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内,应按有关规定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

针对乱收费

1

停车场管理员不开发票,最高可罚5000元

未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标明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未按照规定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未保持停车场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未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明显标识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

停车场经营者不及时上传停车信息数据,最高可罚1万元

停车场经营者应按规定设置标志标牌、上传智能管理信息、出具收费票据、配备工作人员、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维护停放秩序等。如果停车场经营者没有及时上传停车信息数据,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针对乱停车

1

机动车乱停放,将“吃”到200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使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时,应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和范围停放车辆,按照标示方向在标线内停放车辆,不得压线、跨线或者逆向停放车辆。机动车驾驶人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处以二百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场所。

2

非机动车乱停放,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

非机动车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机动车车道;人行道内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道路交*口、铁路道口、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违反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扣留车辆。

共享单车方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影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市政设施维护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及时采取措施且情节严重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来源: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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