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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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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摩”拉客最高拟罚五千
 更新时间:2019-5-14 9:37:20  点击数: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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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利用电动自行车、机动摩托车非法载客的,将被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的罚款;擅自从事或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人,除了车辆被扣押外,还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5月13日,关于《郑州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司法局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6月10日前发送传真至0371-67661830或发送电子邮件至lifa-zhengqiuyiji-an@126.com,提出意见和建议。

电动自行车禁止非法营运

大河报记者了解到,此规定的适用范围为郑州市市辖各区范围内的

非法客运查处活动,包括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规定,利用汽车从事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同时,郑州市将禁止利用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观光电瓶车、老年代步车、搭棚改装三轮车、残疾人助力车等机(电)动两轮车、三轮车、四轮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违反本规定的营运者,将“吃”到巨额罚单。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经营,扣押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利用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观光电瓶车、老年代步车、搭棚改装三轮车、残疾人助力车等机(电)动两轮车、三轮车、四轮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负责道路检查,扣押车辆,收集有关证据后,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违法行为,将按照三类情况进行处罚。安装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设施设备的,扣押车辆,没收安装的专用或者相类似的营运标识、设施设备,安装一项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安装二项以上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的,扣押车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两万元罚款;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并安装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设施设备的,没收假冒车辆及安装的专用或者相类似的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

非法营运将被扣驾驶证

根据规定,驾驶人员从事非法客运,将被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至六个月。

郑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扣押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文书,告知当事人及时接受处理,非法客运经营车辆被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自扣押解除之日起,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因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被没收的车辆和物品,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上缴财政。被扣押的非法客运经营车辆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车辆所有人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上缴财政。(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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