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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修订禁烟条例 公共场所吸烟罚款上限提高40倍
 更新时间:2020-8-13 10:11:12  点击数: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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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郑州8月12日电 (程明辉) “检查员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元罚款。”这是1998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共场所抽烟只罚款五元,不疼不痒的,警示教育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谈起控烟管理,郑州市民张先生建议。

时隔22年,《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迎来修订,并于8月5日起正式实施。据郑州市卫健委(爱卫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条例》中涉及的禁烟区域范围、执法主体、处罚额度等相关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和法律法规要求,不能满足保护人民免受烟草烟雾危害的目的。

据了解,新版《条例》规定,室外区域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有:(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教育培训机构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场所;(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等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四)体育健身场馆、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座席和比赛、健身、演出区域;(五)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新版《条例》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拨打郑州市12320卫生健康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条例》,造成该公共场所多次发生吸烟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吸烟的个人,由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检查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未成年人吸烟,新版《条例》也做出了详细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郑州市卫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将对控制公共场所二手烟暴露,提升公共场所控烟管理水平起到积极作用,对全国及全省的控烟工作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来源:人民网-河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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