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人大 ·河南省政协 ·河南文明网
河南省重点新闻网站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风云人物 | 法制视点 | 消费权益 | 安全生产 | 百姓留言 | 记者观察 | 文化娱乐 | 医疗卫生 | 电子报刊
地市频道: 郑州 | 许昌 | 漯河 | 安阳 | 鹤壁 | 濮阳 | 济源 | 焦作 | 商丘 | 开封 | 三门峡 | 洛阳 | 平顶山 | 周口 | 驻马店 | 南阳 | 信阳 | 新乡
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位置: 河南经济与法制 >> 郑州 >> 地方新闻 >> 正文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断水电催交物业费最高罚5万元
 更新时间:2021-7-28 11:04:35  点击数:2743
【字体: 字体颜色

来源:河南商报首席记者郑超

建议将住房契税税率下调至3%、拟对禁毒立法、物业不得通过断水断电“挤对”业主催要物业费……7月27日,在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相关负责人就草案或条例进行了说明。

建议将住房契税税率下调至3%

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霍金花作了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方案(草案)》(简称《方案(草案)》)的说明。

霍金花表示,为落实减税降费总体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建议适当降低契税税率。具体来看,《方案(草案)》建议将住房契税税率,由现行的4%下调至3%,其他房屋和土地契税税率保持4%不变。

关于契税减免政策,有两种情况。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断水断电“挤对”业主催要物业费,可能将面临最高5万元罚款

会议对《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了说明。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也不得采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出现这些行为,由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了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此外,《条例》还对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作了具体规定,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创设性规定了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承担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临时机构。

这些情况下,可由办事处等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二级巡视员李哲作了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条件但未能自行成立,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仍未能成立的,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承担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临时机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自行解散。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办法,由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现他人利用互联网涉毒却不报告,最高可罚15万元

省公安厅副厅长范玉龙作了关于《河南省禁毒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

互联网提供者以及网络空间的创作者、管理者,发现他人利用互联网、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未立即停止传播和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可以责令限期停业。

另外,针对毒品通过邮政、快递和物流渠道传播的现状,《条例(草案)》规定交通运输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实行毒品安全查验制度。

pic
  • 上一篇: 郑大一附院“惊险24小时”:人抬、肩扛、被褥“兜”,暴雨中万余患者“大转移”
  • 下一篇: @郑州12~17岁孩子下月起,可以打新冠疫苗了!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推荐文章

  • 当前没有记录!
  •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1-2008 河南经济与法制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为 河南经济与法制 www.hnjjgc.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豫ICP备05002582号
    投稿信箱(E-mail):keguangz@126.com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人员招聘 - 在线投稿 - 合作伙伴 - 添加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