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人大 ·河南省政协 ·河南文明网
河南省重点新闻网站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风云人物 | 法制视点 | 消费权益 | 安全生产 | 百姓留言 | 记者观察 | 文化娱乐 | 医疗卫生 | 电子报刊
地市频道: 郑州 | 许昌 | 漯河 | 安阳 | 鹤壁 | 濮阳 | 济源 | 焦作 | 商丘 | 开封 | 三门峡 | 洛阳 | 平顶山 | 周口 | 驻马店 | 南阳 | 信阳 | 新乡
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位置: 河南经济与法制 >> 郑州 >> 地方新闻 >> 正文
郑州新力电厂外迁三年:老旧小区供热系统改造基本完成,可选择分户改造,也可以按原管网供热
 更新时间:2021-11-19 10:17:10  点击数:2675
【字体: 字体颜色

来源: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见习记者 杨逍 文/图

2018年,根据郑州市政府部署,新力电厂外迁,而其自供热用户涉及大小36家单位,供热面积近700万平方米, 需要划归郑州热力集团统一管理,进行供热设施改造,纳入全市集中供热。

3年已过,改造基本完成,其中没有进行室内分户控制改造的老串联系统用户,依然按照原管网供热。

2018年新力电厂外迁,西区700万平米划归郑州热力集团供热

11月18日,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一进入国棉六厂小区,就可以看到两侧单元楼的外围,铺设着一排排热力管道。“这是入户装置,每一个单元都有一个,热力从这里,通过管道,输送到居民家中。”西区供热分公司三工段段长颜红军介绍,国棉六厂小区是原新力电厂自供热的小区,新力电厂外迁后,由郑州热力集团负责供热,并进行改造,现已完成改造,向居民下发热卡。

国棉六厂小区是郑州“新力电厂外迁”项目中的涉及到的单位之一,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了解到,新力电厂始建于1954年,除了发电之外,还承担着供热职能。而在供热方面,除了作为郑州热力集团的主要热源向西区供热之外,该电厂还发展了一部分自供热用户。

据康立华介绍,新力电厂自供热范围内一次管网介质为蒸汽,管网运行年限大多已超过二十年。供热运行期泄漏事故频发,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而郑州热力集团的管网为热水管网,二者不匹配,一旦出现故障,无法形成闭环进行有效支援,所以要对整个供热系统进行改造,目前改造已经基本完成。

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 需居民自费

“所有原新力电厂自供热用户的一次支线、热力站的新建或升级均已完成改造,大部分分户控制供热系统小区的庭院管网改造也已完工。”郑州热力集团经营处副处长康立华说,目前还有国棉三厂,四厂和五厂的部分用户没有改造。

原新力电厂自供热范围内,大多小区的供热实现了“分户控制”,这部分用户家中的暖气设施不用改造,而没有实现“分户控制”也就是串联系统的用户,室内的采暖设施则需要进行改造。

室内采暖设施的改造,就会涉及费用问题。在实际改造中,热力集团承担一次支网、热力站、庭院管网的改造费用,而居民室内设施改造,需要由居民承担每平米60元的改造费用。

不过,也的确会有免费的情况出现。康立华表示,有些小区室内改造费用之所以免费,一是当年列入‘三供一业’改造的小区,这部分费用不用居民全部承担;二是部分小区所属单位承担了改造费用。

如果没有进行分户改造 则按原管网供热

“五个郑棉小区,共有2万户居民,其中管网结构为串联的用户占19000多户。”据康立华介绍,即便是串联结构,情况也异常复杂:有的是一个单元属于一个串联系统,有的是一栋楼属于一个串联系统。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其中一户不愿意缴费改造,其他所有用户都无法用热。

据康立华介绍,对于不愿进行分户控制改造的居民供热问题,郑州热力采用一个折中的解决办法:以一个供热系统为单位,系统内完成“分户控制”改造的居民,可以用上暖气;申请改造用户较少尚未改造的串联系统用户,暂不再改造,依然按照原管网供热。

根据郑州热力集团提供的数据,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得知,国棉一厂总单元数286个,已全部改造;三厂总单元数207个,已改造167个;四厂总单元数351个,已改造324个;五厂总单元数282个,已改造260个;六厂总单元数195个,已全部改造。

有用暖烦心事 找河南商报“问暖热线”聊聊

这个供暖季,河南商报的“问暖热线”继续陪您过冬。

每天8:00~12:00、14:30~17:00,河南商报“问暖热线”准时守候,关于供暖问题的大事小情,欢迎拨打15716360377或向河南商报官方微信、河南商报《记者陪你去办事儿》公众号反映咨询。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公众号后台留言,需注明姓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和存在的用暖难题,河南商报联合郑州热力集团 开启绿色通道,尽快为大家排忧。

pic
  • 上一篇: 郑州电子驾驶证申领人数近60万,通过率约94%
  • 下一篇: 郑州原政法委书记受审 曾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09万元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推荐文章

  • 当前没有记录!
  •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1-2008 河南经济与法制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为 河南经济与法制 www.hnjjgc.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豫ICP备05002582号
    投稿信箱(E-mail):keguangz@126.com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人员招聘 - 在线投稿 - 合作伙伴 - 添加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