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骑车撞了乙协商不成赌气离开乙喊“抓住他”丙以为是抓贼忙追赶丙一脚踹翻了甲甲多处骨折花费16万
核心提示|一男子骑电动车和一女子碰撞后,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后赌气离开。受害人呼叫群众堵截,该男子被误当成贼,被一小伙一脚踹倒电动车,男子倒地后受伤,花去医疗费16万余元。男子出院后,将踹倒他的男子和发生交通摩擦的女子起诉到法院,要求二人赔偿16万余元。一审法院判令踹倒该男子的市民承担30%责任,赔偿伤者各项费用(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5.9万余元。而踹人男子则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并提出上诉。1月18日,此案经过近两年的审理,郑州中院已二审审结该案,二审法院认定踹人男子属见义勇为行为,没过错,不承担责任。受伤男子面临巨额医疗费无法索赔窘境。
案情
1
两人骑车路上撞了一下
原告于先生是我省农业系统的一名技术干部,曾是省劳动模范。
2013年6月10日下午4点,天空飘着小雨。
于先生骑电动车沿郑州市黄河路由西向东行至经七路口西10米附近,与同方向骑电动车行驶的李女士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于先生认为,李女士损害程度不大,愿出100元作为赔偿。但李女士认为,自己的车和衣服都损坏了,赔100元太少。
2
赔偿谈不拢他赌气离开却被当成贼踹伤
双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于先生赌气骑电动车沿经七路由南向北独自离去。
李女士则骑电动车边追边喊:“抓住前面穿粉红衣服的(指于先生)!”
路经此处的小郑以为是抓贼,便协同其他群众一起参与追赶。
当于先生沿红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经五路口西100米时,小郑追上,抬脚照于先生的电动车尾部踹了一脚。
于先生车辆失控,其车辆与同方向骑电动车的王某相撞。
于先生和王某受伤。
3
受伤住院花16万余元他向踹人者索赔
于先生身体多处骨折,先后住院89天,花去医疗费16万余元。
于先生和李女士的交通事故,警方鉴定结果是,于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而于先生、小郑、李女士、王某之间的损害纠纷,警方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建议到派出所报案或向法院起诉。
李女士和王某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于先生赔偿,法院判令于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之后,于先生又将李女士和小郑起诉到法院,认为李女士教唆不明真相的群众堵截,导致小郑追上后,用脚踹其车尾,致其车辆失衡从电动车上摔伤。要求二人连带赔偿其各项费用16万余元。
审案
一审:见义勇为而踹人,目的好但方法错结论:存在一定过错,少赔点
对此,两名被告均认为,于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的行为属逃逸。小郑听到求助,帮忙追赶逃逸的于先生,是见义勇为的行为,理应受到大家的称赞才对。于先生受伤是其本人在逃逸逃匿情况下,撞向前方电动车所致。应当由于自己承担责任。
两名被告要求法院驳回于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先生在事故未协商好就逃离现场,本身存在过错。李女士作为受害人向路人救助,要求路人帮忙追赶的行为并无不当。小郑作为过路群众,在听到呼喊声后,驾电动车追赶,其行为值得赞扬。小郑在追赶过程中抬腿朝于先生的电动车尾部踢,是为阻止于先生继续逃跑,无主观上的伤害故意,但采取的方法存在一定过错。鉴于于先生存在较大过错,可以减轻小郑的赔偿责任,李女士在该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于先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9.7万余元,判小郑为此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5.9万余元。
二审:见义勇为而踹人,方式和力度不宜苛求结论:无明显过错,不用赔
一审宣判后,小郑感到很委屈,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提出上诉。称其并未踹于先生的电动车,请求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针对小郑的上诉请求,于先生认为,小郑不承认用脚踹他的电动车纯属撒谎。要求二审法院驳回小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郑州中院二审后认为,于先生与李女士的这起小交通事故如果友好协商或交相关部门处理,本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但双方调解没达成一致,于先生就骑车逃匿。李女士向路人求助,但没有讲明求助原因,导致小郑将于先生逃逸的行为误认为小偷逃跑,上前追赶,并造成于先生车辆失控摔倒受伤。小郑的行为系见义勇为,其出发点是好的。虽然其有踹于先生车辆的行为,但鉴于当时双方车速过快,情况紧急,对见义勇为的行为方式和力度不宜过于苛求。小郑没有明显的过错。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不当,判决小郑承担赔偿责任不当。经审委会研究决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于先生的诉讼请求。
结局……
二审判决让于先生面临巨额医疗费无法索赔难题。于先生认为二审判决明显不公,已决定向法院提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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