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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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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启动“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 举报电话12336
 更新时间:2018-10-11 9:07:59  点击数:4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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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发

  荥阳对无法整改的“大棚房”进行拆除

  整治后的大棚房蔬菜长势喜人

  在农业园区建个大棚、通上“水电路”就能对外出售、出租?购买者以较低的价格就能够拥有一片土地,稍加装修就可以满足城里人所谓的“田园梦”?对此,荥阳坚决对“大棚房”说“不”。从9月29日启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到10月9日,荥阳已清理整治“大棚房”9736平方米。

  记者 姚辉常 文/图

  何为“大棚房”?

  “大棚房”是以农业大棚为名进行非农业建设,承租方建蔬菜大棚时,在旁边或内部建设“配套用房”,对外租售,被俗称为“大棚房”“大棚别墅”。据了解,“大棚房”已经触及农地保护红线,属违法建设,全国已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今年2月起,荥阳国土部门就联合相关乡镇,对20余处“大棚房”进行了联合执法,清理整治2500余平方米。

  “农业大棚”里有空调洗澡间

  记者曾在某“大棚房”的“耳房”里看到,除了有少量农具外,还有空调、床、洗浴设施、厨具等。进入大棚里,记者看到除了郁郁葱葱的蔬菜外,还有10平方米左右的土地已硬化,上面有电脑、餐桌、摇椅等。

  目前,该“大棚房”已还“农业大棚”的原貌。记者见大棚内已没有非农设施,原本硬化的土地已耕种,蔬菜长势喜人。“耳房”内非农用具已搬离,存放着农具和少量农产品。该“大棚房”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往为了利益而擅自把“农业大棚”改为“大棚房”对外出租,现在已认识到这种行为触及了农地保护红线,触犯法律,也不利于安全,今后绝不会再建“大棚房”,让“农业大棚”发挥其真正作用。

  全国清理“大棚房”

  9月,全国“大棚房”清理攻坚战打响以来,工作开展由部门推动转为当地政府强力全面推进工作。9月29日至12月,荥阳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成立以市长为组长,荥阳市农委、国土、纪检监察、规划、供电等部门及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荥阳在原有排查和整治的基础上,对“大棚房”及农地非农化进行再次排查,坚持按照“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地”标准,逢园必入、逢棚必进、逢棚必查,逐个入园入棚现场核查,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共排查出涉嫌违法违规“大棚房”建设的企业有29家、问题大棚189个、问题“耳房”593个。目前,荥阳已整改问题大棚135个,问题“耳房”570个。

  据介绍,从10月12日至11月30日,荥阳进入集中整治阶段,集中开展问题查处、整治整改和问责追责;从12月1日至20日进入建章立制阶段,完善政策规定,规范监管机制,建立问题巡查台账,对设施类型、建设规模、作物种类、项目来源等逐一建档立卡,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举报“大棚房”打12336

  按照河南省政府统一部署,各市、县已全面启动“大棚房”清理整治专项行动。违法建设“大棚房”的企业或个人,务必抓紧自行整改,立即拆除和复耕,拒不整改的,将从严从重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群众对发现的“大棚房”违法线索,可拨打“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认清“大棚房”的危害

  不受法律保护

  “大棚房”属未经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占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违法项目,无相关手续和合法产权,不受法律保护。“大棚房”以设施农业项目为幌子,以种植、养殖管护用房为借口,违法占用耕地,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七十六条的规定,应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或限期拆除复耕,并处以罚款,构成土地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存在安全隐患

  “大棚房”与合法合规建设的“农业大棚”有本质区别,其主要用途是生活居住、观光休闲、商业经营等,脱离农业实际,损害农民利益。绝大多数“大棚房”由简易塑料板、塑料薄膜或劣质板材等拼接搭建而成,主体结构极其简单,均无配备消防设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出现恶劣天气或发生火灾,将对“大棚房”本身和内部居住人员造成严重损害和生命威胁。 来源: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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