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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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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14条道路被列为严管示范路 随意倒建筑垃圾将面临刑事处理
 更新时间:2019-5-24 8:43:07  点击数: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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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条主干路,五条快速路,被列入了郑州市区严管示范路。郑州市将完善14条道路的视频监控、交通诱导、智慧停车、信号控制、违法抓拍等系统建设,打造“智慧+”的治理模式。5月22日上午,郑州市城区交通秩序严管示范路创建新闻通气会召开,对14条严管街的单车停放管理工作要实行“快处置、零容忍”,要求单车企业建立运维应急机制,对积压单车1小时内处理完毕。针对非法处置建筑垃圾各个环节的犯罪行为,都将纳入刑事处理范畴予以全链条打击。

  14条道路被列为严管示范路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严管示范路秩序管理的通告》,结合郑州市道路交通的实际,列入本通告综合整治范围的严管示范路为“九主五快”,具体为:

  “九主”(九条主干路):金水路(河医立交桥北下桥口至金水立交桥东下桥口段);花园路(农业路至金水路);嵩山路(淮河路至棉纺路);中原路(嵩山路至京广路);紫荆山路(陇海路至金水路);文化路(农业路至北三环);花园北路(农业路至三全路);金水东路(金水立交桥至107辅道);迎宾路全段。

  “五快”(五条城市快速路):农业快速路全段;陇海快速路全段;京广快速路全段;中州大道(北四环至南四环);三环快速路(东三环、西三环、南三环、北三环)。

  经营性两轮电动自行车(摩的、大力神)、机(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黑出租车、非法营运私家车以及渣土车、水泥罐车全天24小时禁止驶入严管示范路。对违反本条之规定在严管示范路上违法行驶的上述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电子监控抓拍和民警路检路查依法予以处罚。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渣土车、水泥罐车确需驶入严管示范路、无法避开的,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通行证件,并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本月底完成6条道路交通设施提升

  郑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张保介绍说,郑州将对标国内外先进城市,提升交通设施标准。5月底前首批完成金水路、金水东路、花园路、中原路、嵩山路、迎宾路等6条道路的交通设施提升任务。

  以智慧交通为引领,打造信息化应用示范路。完善14条道路的视频监控、交通诱导、智慧停车、信号控制、违法抓拍等系统建设,依托“情、指、勤、督”一体化的交警指挥中心平台,深化系统应用,打造“智慧+”的治理模式。

  同时,还将完善交通事故快处机制,提升道路通行效能。以“郑州警民通”“河南快处快赔”APP平台为支撑,施行“警保联动”服务专员与交警、辅警共同上路巡查新机制。对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执勤民警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设置113处共享单车禁停区

  大河报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在渣土车整治方面,截至目前共查处违规车辆655台、罚款386.5万元,对23家清运公司967台渣土车进行信用扣分2290次,将3家未经核准的公司列入“黑榜”失信名单,推送至郑州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郑州市城管局副局长贾中说,在停车场管理方面,本着“方便利民,应划尽划”的原则,目前正与交警部门联合对拟增设的道路停车泊位进行排查审核。

  在共享单车管理方面,组织对单车企业进行了第一季考核并向社会进行了公布,已削减OFO单车5000辆市场配额并清运郑州市场;依托科技手段在市区设置了113处禁停区,不断规范共享单车停放秩序。

  针对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现象,他们组织各区(管委会)和第三方公司严密实施月考核和季考核。特别对14条严管街的单车停放管理工作要实行“快处置、零容忍”,要求单车企业建立运维应急机制,对积压单车1小时内处理完毕。

  非法处置建筑垃圾将纳入刑事处理范畴

  渣土车横冲直撞、随意抛撒,对市民人身安全和市区环境质量都有不小的威胁。为了进一步整治渣土车清运秩序,加大对非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打击力度,郑州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政法部门将非法处置建筑垃圾各个环节的犯罪行为,纳入刑事处理范畴开展全链条打击。

  以下这些行为将被纳入刑事处理范畴: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没有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的情况下,私自排放建筑垃圾;或者虽然取得了相关核准,但将建筑垃圾交给没有取得(运输)(消纳)核准的单位或个人清运、消纳的。

  运输公司、车队或个人,在没有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的情况下,私自清运建筑垃圾;或者虽然取得了相关核准,但受雇为没有取得(排放)核准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清运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清运到没有取得(消纳)核准的消纳场进行消纳的。

  没有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消纳)核准的单位或个人,私自占用农用地或者其他土地消纳建筑垃圾;或者虽然取得了相关核准,但为没有取得(排放)(运输)核准的单位或个人消纳建筑垃圾的。另外,从事中介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明知相关单位或个人没有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清运)(消纳)核准,仍为其从中介绍业务的。  □来源:大河报·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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