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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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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女子丢身份证后莫名成公司“高管” 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更新时间:2021-7-14 9:16:48  点击数: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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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魏朝林

郑州市民曹女士,身份证丢失后,莫名其妙地成为一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监事,而这家公司连续多年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公司也玩起了“失踪”,而登记档案中曹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正是其丢失的身份证的复印件,与其现持的身份证不一致。

7月12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监事的登记备案,致使曹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公司监事,侵犯曹女士合法权益,决定撤销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监事的登记备案。

为遏制“被法人”“被股东”的发生,河南省在全国率先推行实名验证系统,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与公安部人口数据库联网,在实行网上全程电子化登记认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线下窗口实名认证,实现“线上线下实名认证全覆盖”。

女子莫名成为公司监事

2017年3月,市民曹女士乘坐公交车时,不慎将钱包丢失,而丢失的钱包中就有身份证,虽然曹女士报警,但是并没有登报声明身份证作废,后曹女士补办了身份证件。

偶然机会,曹女士发现自己莫名成为一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监事,而她对此事一无所知。天上掉下来馅饼,并非好事。曹女士决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请求处理“被监事”一事。

曹女士“被监事”的这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于2017年6月,住所位于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普惠路一写字楼内,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动漫服务等。

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日期,正是曹女士丢失身份证的3个月之后。

被“高管”的公司不知去向

2021年4月21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曹女士投诉事项立案调查。

调查人员查明,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信息显示,2018年6月4日,登记机关向其发出警示,警示原因为经营场所使用期限到期。2018年7月13日、2019年7月11日和2020年7月13日,登记机关均因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而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另查明,登记档案中曹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其丢失的身份证的复印件,与其现持的身份证不一致。

调查人员前往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登记住所实地核查发现,登记住所系另外一家公司的住所,通过登记住所无法与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调查人员拨打登记档案中法定代表人张某留存的手机号码,接电话的是一位女士,对方称该号码不是张某的,并称“打错电话了”。调查人员与当时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及代办人员严某电话联系,其对该公司的情况一问三不知,并且其以“现在不在郑州工作和身份证丢失为由”无法到登记机关配合调查。

市场监管部门撤销监事登记备案

2021年5月24日,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进行了公示,至本案调查终结,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监事的登记备案,致使曹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该公司监事,侵犯了曹女士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决定撤销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监事的登记备案。

身份证丢失、被冒用应该怎么办?

身份证丢失要不要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公安部此前在回答网民提问时曾明确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必须这么做。

如果丢失的身份证被人冒用,身份证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这也是广大市民所担心的问题。公安部曾指出,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对于因身份证丢失后被冒用怎么办,早在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发布了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于被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人民群众(以下简称被冒用人)撤销冒名登记的反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负责。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

指导意见明确,对于被冒用人本人向登记机关反映被冒名登记情况的,登记机关及时做好记录。被冒用人本人不能到场反映的,登记机关应对其进行远程身份核验。

河南推行实名验证系统,“被股东”被遏制

“被股东”“被法人”等在商事制度改革后成为历史。

早在2019年3月1日,由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开发出的全国首家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系统(以下简称“实名验证系统”)在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综合服务中心上线启用后,实现了“线上线下实名验证全覆盖”,在推动身份信息“一经注册验证、全国联网应用”方面率先迈出关键一步。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河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聚焦民生关切、回应企业诉求、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发现有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进行虚假注册、骗取企业登记的问题,“被股东”“被法人”现象时而出现。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公安部,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大力推进实名验证系统建设。

据悉,河南在全国率先推行实名验证系统,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与公安部人口数据库联网,在实行网上全程电子化登记认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线下窗口实名认证,实现“线上线下实名认证全覆盖”。企业只需进行一次身份认证,即可在全国政务服务平台上办理各种政务服务事项,有效遏制虚假注册、冒用身份信息登记等不法行为,推动身份信息“一经注册验证、全国联网应用”。同时该系统还实现居民身份信息准确验证和共享,促进政务服务改革向纵深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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