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舆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离奇的诈骗案件,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以故意掉钱,引诱他人分钱的方式进行诈骗。平舆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方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4年1月12日5时许,被告人方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平舆县汽车北站附近,趁被害人王某某不注意将2200元现金丢在地上,然后当着被害人王某某的面捡起来,说给王某某分钱不让其吭声,此时,刘某某同伙假扮失主过来说丢钱了并且称自己的钱有记号,让刘某某和王某某把自己的钱掏出来检查。于是被害人王某某把自己随身携带的7700元现金掏出来让刘某某同伙辨认,被告人刘某某假装把被害人的现金装入被害人包里,随即二人借口坐上被告人方某某事先停在路边的车离开,骗走被害人现金7700元。
平舆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使其交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人积极退还被害人部分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平舆县法院 李永慧 王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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