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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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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卖河滩挖河沙 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更新时间:2015-11-5 19:38:38  点击数: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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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4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被告人陈某将集体所有的河滩卖给他人经营河沙,致使林木、林地被毁,法院判决其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3年1月,赵某(已判刑)等4人共同承包本村民组集体的河滩40年,承包后栽种杨树,申报了退耕还林项目并享受退耕还林款。2011年8月22日赵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以村民小组长的身份与本组的陈某等人签订书面合同,将其4人承包集体的河滩转让给陈某等人经营河沙。2012年10月,陈某在未报经当地镇政府批准,村民小组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该块林地转让给外地人吴某经营河沙,致使林木、林地被毁。经鉴定,该片被转让的河滩面积为54.33亩。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但陈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姓名均为化名)

确山法院:张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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